应当注意控方的多层次证明标准在辩护中的运用

​      作者:曹春风律师

毒品犯罪辩护一定要注意控方的多层次证明标准对辩护效果的影响。我个人认为:(一)证明构成要件的事实要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二)对于量刑事实中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事实也要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事实要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三)对于程序性事实因为涉及公权力的运行机制是否遵守程序法定原则,更应该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四)即便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构成要件事实、量刑事实以及程序性事实对于权力运行机制而言也不能偷工减料。

鉴于上述观点,当构成要件事实证据不足时,就应当宣告无罪;当量刑事实证据不足或者存疑的情况下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当程序性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一审做出判决前就应当做出补正,不能补正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在二审或者死刑复核阶段则应当发回重审。

以上这些观点在实务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已经得到验证,做为辩护律师要善于从审查各类事实的证明标准入手,做好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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