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回迁房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是北京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旧城改造征地时,按照回迁协议约定,返给回迁户的回迁房列支拆迁补偿费,无法取得回迁户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费能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营改增后,我认为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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