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奔驰车上路 车主会面临刑责吗?

据央视《法治在线》报道:3月14日晚上,车主薛先生开着刚买一个多月的奔驰车从河南去四川出差,没想到在高速公路上启动奔驰车的定速巡航后,发现刹车失灵,定速巡航的功能解除不了。

在尝试了多种措施之后,他选择了报警求助。而接到求助电话的高速交警民警清空了三条收费车道,安排薛先生快速通过了收费站。

薛先生回忆,他无法降速后,联系了奔驰客服,试了踩刹车、取消定速巡航、挂空挡、拉手刹等等方法都无法降速,无奈之下,他只能选择报警。

在电话里,他向民警提出,他是否可以采用追尾大货车的方式,将车停下来。

薛先生:“交警认为很危险,因为我车速高,大货车车速低,害怕防撞钢架顶不住,然后我的车可能会进入大车的尾部底下,对我造成人身危险。”

随后,民警提出让薛先生通过蹭护栏的方式降速。不过,对于这种方法,薛先生认为危险性太大。

薛先生:“可能把它这个护栏给撞开,造成二次伤害。”

蹭护栏、追尾都很危险。那么,薛先生是怎么想到用同样有危险的开车门的方法降速?据薛先生讲,他本来没打算用这种方式降速,他打开车门其实是为了跳车。薛先生说,自己打开车门后,竟然发现车速开始降下来了

降到三十左右时候,我就刻意去点了一下刹车,有了刹车感觉,然后我就点了刹车,停到紧急停车带。”

央视《法治在线》近日独家纰漏了失控的奔驰车的很多关键细节。我们也就这个事件谈谈薛先生在无法控制车速的前提下,可能会采取的三种避险方式是否合法?甚至是否有可能构成犯罪?

而当车子停在紧急停车带的时候,薛先生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测,又重新开车上路,是否涉嫌危险驾驶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而奔驰公司对此次事件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嘉宾:董静律师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方弘:无论是对于薛先生还是对于曾经和薛先生的车辆擦肩而过的车辆来说都是一次非常惊险的经历。在时速120码的情况下,薛先生曾经面临了几种生死抉择。一种是他自己综合考虑打算采取的采用追尾大货车的方式,将车停下来。民警提出让薛先生通过蹭护栏的方式降速。这两种方法如果采纳,您觉得法律风险是什么?

董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追尾事故中,追尾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

采取蹭护栏的方式让车辆减速的情况下,属于单方事故,也是薛先生全责

此两种方式下,薛先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如果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险种,比如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等,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薛先生可以通过提起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来解决。

方弘:如果通过跳车的方式避险,薛先生可能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董静律师:首先,不建议薛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跳车的方式,因为当时车速比较高,很容易对他自身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造成损害。

其次,他在选择跳车以后,车辆就完全失去控制。那么车辆会带来何种后果都是无法预测的,极有可能对其他不特定的第三人和物造成损害。

以上提到的三个问题,根据当时采取避险的方式来说,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但紧急避险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在刚才我们讨论的第三种情况下,司机选择跳车后,若失控的车辆对其他不特定的第三人和物造成损害的,就会因紧急避险超出必要限度负担刑事责任,但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方弘:车子停下以后,薛先生又重新驾车上路。作家、赛车手韩寒针对此事专门发文,建议交管部门,绝不能放任这样一辆跑120码一小时且不能刹车的车上路。这样的车辆,应视为重大杀伤性武器,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威胁,无论车主愿意不愿意,必须马上拖走严格检测。怎么看待薛先生又重新驾车上路的行为?

董静律师:按照车主和高速公安的描述,这辆奔驰车显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继续开着这么一辆车上路,不但威胁自己的人身安全,对其他车辆而言,也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合理的做法就是封存该车辆,让厂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检测,等确定没有故障或者排除故障之后,再上路行驶。

可能大家比较关心说薛先生重新驾车上路会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很明显,该法律条纹是明确列举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而本案中薛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再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但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就薛先生这件事来说,如果推断薛先生主观上想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似乎不太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所以,薛先生的行为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方弘:奔驰公司应为此事承担怎样的责任?

董静律师:首先,如果确定是因为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无论生产商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该质量问题尚属于当前汽车生产技术所难以发现的问题,则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该奔驰车的质量问题是由销售商对该车辆自行改装引发的,那么应由4s店承担该侵权责任。车主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将该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最后,如果是奔驰公司存在产品瑕疵,在没有证据证明奔驰公司故意或明知有缺陷而投入市场的情况下,奔驰公司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奔驰公司应该对问题汽车实施召回,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和合理费用。

律师建议:不论最终事件的真相如何,但作为驾驶员来讲,一定要坚守安全驾驶这条红线,做到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像本案中薛先生存在的超速、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打开车门以及强行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等违法行为是要坚决避免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同时也是对道路上其他车辆及驾乘人员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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