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未完的项目如何结算提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提成发生的纠纷非常普遍。不少企业会按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避免员工因虚假业务而领取提成。但劳动者离职时,业务仍未回款,那提成是否要发放给劳动者呢,要按照什么标准结算呢。请看案例。

胡某于2013年5月入职湖南C门窗公司,2018年5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门窗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报酬180141.32元,业务提成674027.88元。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胡某诉至法院。
胡某称,2020年1月23日,胡某与公司商议结算提成及工资报酬事宜,公司仅支付20000元,不再支付其他工资报酬及提成。胡某在工作期间累计为被告签证业绩金额初步计算为84253486元,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提成报酬。事后,胡某通过仔细核算历年的被告支付工资报酬及提成记录发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报酬及业务提成的事实。
C门窗公司称,公司《员工岗位绩效奖惩制度》明确规定,业务员提成工资是按开发企业付款比例计算的。如果业务员中途离职或离岗,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提成工资等只能按累积至离职当天回款比例计算提成工资。离职后,因工程未完工的,也不可能配合后续工作,所以离职后,从甲方继续回来的工程款,只能按比例计算给接受的业务员,离职的业务员不能计算提成工资。即业务员离职后,离职前已回的工程款可按比例计算提成工资并支付,离职后所回的工程款,没有任何提成工资。胡某的业务提成已按回款比例付清。C门窗公司还多向胡某支付了20000元。
另查明,胡某离职后,C门窗公司向胡某补发工资和提成如下:
2018年8月30日补发2018年5月份工资5638元;
2018年10月23日补发2016年保底合同提成26245.7元;
2019年1月31日补发2018年度提成11617元;
2020年1月23日补发2019年度年终提成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