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层功成名就,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还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换人。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有能力和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8)成立控股公司,并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例如002739万达电影。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上市后,关于电影发行等文化娱乐类资产可以单独上市或者注入万达电影院线。 设立持股公司的缺点:(1)税负高。多了一重企业所得税15%或25%。需要进行税务筹划。(2)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不股票不如个人自由。自然人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3)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4)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3、多种股权工具结合。适用于多轮融资的AB股权架构、优先股架构、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等。例如小米集团(股票代码01810.HK)。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正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是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AB股)的公司。小米集团的创始人雷军持有小米集团31.4124%的股份,但投票权为57.9%。雷军为小米集团的股权架构进行了如下安排,从而在公司经历了N轮股权融资后依然保证了自己的控股权。(1)AB股架构。小米集团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前小米集团的公司章程约定了不同的投票权架构。持有公司A类普通股的股东为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雷军的持股平台)、林斌、as trustee of Bin Lin TRUST(林斌的持股平台)。投票权架构中关于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和其他各轮优先股的设计区别在于对于审议事项时所能代表的投票权数量。除涉及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外,对于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对于保留事项的议案,A类股份、B类股份每股股份均只有1票投票权。此外,持有不少于公司实缴股本1/10并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股份股东(包括B类股份持有人),有权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议议程中加入决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章程》规定,小米集团在香港上市之日后将继续实行的特殊投票权架构为:A类普通股为一类,B类普通股为另一类;在股东投票时,每一A类普通股股份有10份投票权,每一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有1份投票权。以上股权架构的设置,还有助于避税。(2)优先股架构。小米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九轮融资,对这些投资人,公司章程中约定了优先股条款,具体如下。①股息权。若公司董事会宣告发放股利,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现有或未来的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初始投资额享有年利率为8%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②转换权利。2015年7月3日后,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将所持有优先股转换为B类普通股;或在达到指定条件时,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本公司的B类普通股。③赎回权利。④优先清算权利。(3)委托投票权。投票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小米集团的部分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4)公司章程约定。小米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于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过半数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对于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超过3/4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通过上述几种方式,除设计优先股特别决议事项的部分情形外或按照适用的法律或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雷军回避表决的事项外,雷军在小米集团上市时控制的投票权为57.9%。此外,雷军还是小米集团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因此,虽然雷军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小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注意的是,AB双层股权架构,一般是创始团队对于投资人使用。创始团队内部是平等的,单独要求多倍表决权是不合适的。例如雷军和联合创始人林斌同时持有A序列股票的,创始团队内部要平等。有家很红的餐饮公司——西少爷肉夹膜,当时是由三个创始人成立的,宋鑫和罗高景各30%,作为大股东孟兵的股权比例只有40%,所以,在引进投资人的前夕,孟兵提出要三倍表决权,直接导致了宋鑫与孟兵的冲突和矛盾,最后双方撕逼后分家,宋鑫另立新西少爷,后来双方还打了股权诉讼,所以要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