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期」,这些你需要了解!

京哥保,真精算师主笔
只推荐京哥看得上的保险
两年不可抗辩期相信你一定不陌生,在我国,不乏很多保险营销员,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期引导投保人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投保,宣称只要扛过两年,最终就一定可以获得赔付。
倘若你配置保险,完全符合健康告知,对于两年不可抗辩期可能并不会太关注。但对于身体出现异常,很难买到保障型保险的人,不可抗辩期很可能成为搏一搏运气的筹码。
为了把两年不可抗辩期研究的相对透彻,京哥特意去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了很多这类保险官司,今天把我的理解分享给大家。
01
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来源
保险法第十六条部分内容如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上文中得出结论: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隐瞒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无论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都不能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熬过两年,既然合同不能被解除,是不是意味着出现了保险事故就一定能够赔付?
接下来,京哥将从带病投保和非带病,但不满足健康告知要求投保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带病投保“和”非带病,但不满足健康告知要求投保“,都属于不如实告知,分开来分析,是因为实务中这两类情况较为常见,同时这样分析更加有利于你理解。

02
带病投保,两年不可抗辩期的处理
带病投保,意指明明已经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时却不告知。
对于带病投保,京哥更倾向于将其解释为投保人的故意不如实告知,因为既然都已经发生了很严重的疾病,你辩解自己是“过失未如实告知”,有点说不过去。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在司法处理上,投保人相对不占理。
对于带病投保的案件处理,京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投保前已患疾病,两年后因已患疾病提出理赔申请
这类不如实告知是最为严重的情况,京哥看了几个案例,均没有获得赔付。其中一个案例情况如下:
对于本案例,法院终判拒赔。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正确的。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否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并不确定。

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进行投保,则有违保险合同的法理。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是指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被保险人新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而本案中,上诉人在投保前就患有保险合同指向的病情,保险事故在投保前即已发生。
案例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4c2b94b36e84e1b9992aa81008f1529
 
➤投保前已患疾病,两年后非因已患疾病提出理赔申请

这类案例发现的相对比较少,不过京哥还是找到了一例。案例如下:
对于本案例,法院终判赔付。理由如下:
本案签订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

另,2018年5月份经医院诊断所得疾病,除2014年经诊断的慢性肾脏病之外,还有心肌梗死等疾病。而心肌梗死,也属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范围。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不能证明以前曾隐瞒此病投保,也不能证明心肌梗死与慢性肾脏病的关联性,本院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e88ec057b5c4b498463aac6002b2358
03
非带病投保,但不符合健康告知,两年不可抗辩期的处理
相比带病投保,“非带病投保,但不符合健康告知”显得对投保人就要友好很多。
京哥个人认为的理由有两点,第一从保险产品角度看,健康告知本就难以理解,法院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判决,存在一定可能性;第二从投保人角度看,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符合健康告知投保明显比带病投保过失要轻很多。
对于此类情况,京哥也分成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投保前不符合健康告知,两年后因此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情况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提出理赔申请;
对于这种案例,京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不少示例,我看到的情况,基本都是会进行赔付。
除了本身已经过了2年不可抗辩期外,保险公司给出较多的一个解释为:健康告知说法较为笼统,并没有说明具体病种。从而做出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判断。具体案例较多,在此列举两个:
A案例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3f4f6a5bd7546fe8162a8b200aecd99

B案例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e4077b3f5014877afdfab0b011d6adc
还有一种情况,本来拒赔,但在申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继续收了续期保险费,这种情况,也有过赔付的例子!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28cbe7334f749ec8f82bb485dac5e71
投保前不符合健康告知,两年后没因此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情况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提出理赔申请。
 
这种情况实际存在,但京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很少找到这类纠纷案例。我只能猜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估计基本打不赢官司,所以这类理赔基本都能过。
前面我们分析了, 不符合健康告知,而后慢慢因为此问题发生了保险事故,很多都可以获得赔付;更甚至,带病投保,2年后发生了其他保险事故,都有获得赔付的先例。那这种情况下,赔付的概率只会更大。
 
04
如何正确看待不可抗辩期
 
以上结论,均是京哥在翻阅很多案件之后的个人理解,请注意是个人理解。司法判断本身存在很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结果不能一棒子打死,所以以上结论仅供大家参考
两年不可抗辩期,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而设立。这一规则,让投保人获得了维护权益的信心。
由于保险本身较为复杂,健康告知一般人也很难懂,加之存在销售误导的乱像,在投保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未如实告知较多,两年不可抗辩期本意也是保护这类客户。
但京哥建议,买保险前,尽可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可以保证更好的行使不可抗辩期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想通过不可抗辩期打擦边球,可能因为还没过2年,在等待期内出现保险事故,最终一样得不到任何理赔
还有,1年期及以下的短期保险产品不适合不可抗辩期,这一点也要牢记呀。
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