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之争:封建人治对抗西方法治,罗马法为何先进于儒家?

道德治理,法律治理,人治治理,哪一个才是治国的最优模式?古今中外,无人可解,每一个治国模式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只要你用错了,无论多么合适,最终都会造成惨重代价。

曾经世界上有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英美法系、欧洲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但是如今我们真正能够在实际生活当中看到观察到的只有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其中真正能给我们做到理性思考,个性独立的就只有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仅局限于伊斯兰国家,的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早已崩溃。我们不去讨论这五大法系之间究竟有什么联系,有什么不同,还有有五大变成了三大的原因。我们只考虑在中国古代时期中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之间的异同。为什么造成两个遥相呼应的文明会走上不同的道路?

西方罗马法与中国儒法之争

对于欧洲而言,欧洲法律的起源大多来自于罗马,虽然它的法律理念和自然哲学理念来自于希腊,但真正的奠基者诞生于罗马并没有太大争议,也正是因为罗马法系的完善和健全,直接奠定了之后的欧洲大陆法系,并且也给英美法系带来了很多借鉴,提供了很多而经验。甚至当下的我们所沿用的法律体系也是在罗马法系直接继承过来的。

在春秋战国时代,我们所认为的中华法系,无疑是由法家一举奠定的,当然它的思想渊源也来自于礼是制度。很多人并不认可,但是儒家和法家分别继承了礼乐制度当中的礼乐哲学概念。严格意义上来说礼乐贵族的法,法是平民的礼。只不过儒家想要将贵族的礼推广到社会,以道德规范整个社会,而法家则主张用民众的法,推广社会,进而成为贵族和平民共同遵守的礼仪。

两家基础和方向不同,最终殊途同归,由春秋战国之末的最后一位先哲荀子做了经典总结,可以说荀子是战国时期最著名的思想家。荀子虽然被我们归类为儒家体系范畴之内的人,但是实际上荀子应当自成一派,他以毕生的精力改造儒家之礼,修正法,创造的儒法基础的一种套封建思想体系。这种封建思想体系才是真正完整继承的封建思想体系。

儒家和法家单论哪一个学派都无法与中国之后两千多年的封建逻辑一一对应。不得不说,这既是一个奇迹,又是一个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问题。而在罗马法形成的过程当中,西塞罗也居功至伟,他出生于古罗马奴隶主骑士家庭,曾经担任罗马执政官,并且当时罗马已经成为地中海霸主,巩固其强权统治,迫切需要一个实用的法律思想体系。

无疑,西塞罗成为了其中的关键人物,他不仅叙述并且研究了希腊法律学的思想,而且渗透融合了罗马的特殊性。希腊哲学当中的自然法理论体系罗马化,最终影响了整个罗马法系的诞生。

人性论的哲学背离,西方讲善,儒家讲恶

反过来再说荀子,荀子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思想先驱,他主张在人类社会的本身和人性当中寻求法律产生的根源。认为人性是恶的,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当中,一旦涉及利益,这种恶性就会凸显出来。所以真正能够解决的便是在人性之恶凸显出来之前,运用儒家的礼仪进行规范。

并且为了保证人性之恶不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失,则主张利用法家之法进行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儒家在前面拉,法加在后面推进,形成了一整套儒学治理体系。可以说,这是一种独特的哲学观,将两个排斥的思想理念融合在了一起也是诸子百家合流的最佳证明,而西塞罗主要论证两个重要命题,一个是人和神的关系,一个是人的本质。

西塞罗是一个有神论者,并且往往将神和人紧密的联系起来,去阐述自己的思想和表达自己的意志。同时,西塞罗坚信人性是理性的理性,有一份共同的财富。在世俗世界里的理性就代表着正义和宽容等人类美德,也表明了西塞罗坚持人之初,性本善的理论。

由此,两者最终的理论和社会实践也背道而驰。根据荀子的理论我们必须要通过一项制度和强有力的道德感双管齐下,形成了一种社会体制和社会等级,进而形成一种法律规范,将人与人之间广泛联系起来,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理论。而西塞罗则对人和物的因素视而不见,认为法律来源于神的意志,所以西赛罗的使命,就是把神的法律变成了人的法。

最终法律独立,最终确定人与自然之法的关系。随着罗马的扩张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公民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必须在公民法的基础之上拓展它的边界,才符合罗马扩张的正义要求。而荀子则是对中国春秋战国时代近500年的思想争论进行了一次总结和融合。双方都在自己理论的前提和范围之内找到了自己所生存环境的一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方式。

并无优劣之分,两者对于法律的起源论对后世都有重大影响,荀子完全否定了神的旨意,使我们的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摆脱了宗教神秘观点,两千多年以来我们从来没有出现过宗教神权的统治时期。可以说,很多人将儒家认为是宗教的替代品,甚至将儒家学说对于我们的生活规范作为我们可以没有宗教信仰而能够成为文明的绝佳理由。

但这个儒家更多的应该指的是荀子,在孔子时期,子不语怪力乱神,他对于这一问题是回避的。孟子主张社会改良,人性的探讨,也没有对法治思想体系作出经典的概括和创新。在儒家哲学当中,只有荀子哲学真正触及到了社会发展的本质,真正做到了儒法之间的相融相合。而西赛罗则是从神开始过渡到人,两者可谓殊途同归。

但是两者也都有自己的弊病。,荀子之学在日后的行为实践当中,确实成为中国古典哲学和政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集合了儒家和法家优点,也一定程度上的隐含了儒家和法家各自的弊病。一旦与国家权力和皇权相结合,儒家和法家内部的弊病不会因此而协调,而会因此而相互放大。

西塞罗自己对于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哲学理论,也使得他的一种神学自然法理论在基督教时代埋下了宗教统治的危机。还在此后的两千多的时间里,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无疑都因为这种历史性的选择这两位先哲的经典概括而走上了自己的弯路。我们也不能否定他们的积极作用,两种理论最终也以独特的形式为两大文明提供了某种借鉴和文明达到更加成熟阶段的一个近路。

融合后的儒家为何不如西塞罗之后的罗马法

但是最终历史的发展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西塞罗的这种自然法神学理论思想体系确实比荀子更为先进,这种先进并不是理论上的先进,而是与时代与时俱进的容纳性的先进。对于荀子而言,它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在春秋战国时代是奴隶制或者说是贵族制转变为封建地主制的这一个时期。荀子的思想代表着新兴的生产力量和新兴的生产力,也确实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保证了封建王朝的发展巅峰。

但是当封建进入资本共和,开始成为世界的主流,这种思想很难在自身领域和范围之内得到创新,需要借助外力的助推。西塞罗使得希腊哲学罗马化,法律化方向发展,虽然源自于神学,但最终普及到了人间。这种法律理念并不与权利相挂钩 并不简简单单的是过去两个理论的融合。更增添了一种人性的理性,而这一点是其他文明非常欠缺的一种法哲学理念。

这种法哲学理念在文艺复兴以后被很多诸如孟德斯鸠这些思想家,哲学家和启蒙思想家的直接继承,并进一步发扬光大。好比这一文明的思想在2000年前有了一个发动机以后,又增添了另一个发动机。荀子之学却缺少近代真正的启蒙,基本停留在了封建社会,既是一种遗憾,也是一种无奈。

西塞罗思想的本身是明确反对独裁君主制的,虽然在中世纪欧洲走了太多弯路,西塞罗的思想也仅有一部分得到了继承,但是这种反对独裁君主共和民主的法治思想在近代重新爆发生机,进而确定了整个世界的思想,法律体系基础,任何人都不可能违背。而中华法系彻底崩溃,结局已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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