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

6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人社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江西也成为全国第4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条例》分为七章,依次为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七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市场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务院条例和其他省市条例相比,《条例》具有很强的江西特色和指导意义。

《条例》紧密结合江西实际,突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有关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职责,规定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构建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专门设置“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章节,作出了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服务等14条市场培育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政策和资金保障。

《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两类机构的功能定位、管理方式、监管体制等进行了明确区分,有利于推动两类机构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在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首次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同时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缩减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

《条例》还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专门设置“服务与监管”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职责,优化市场发展环境。(陈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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