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机动车发生事故,无责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理吗?

大家好,我是易姐。
交通法上有条规定一直饱受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赔偿不超过10%”,意为“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真的如字面上那么“不讲理”吗?今天易姐跟大家深究下这个问题。

这条规定来自《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文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点长,易姐简单解释: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分3种情况:
▷ 非机动车、行人没过错,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 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
▷ 机动车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规定)
▷ 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瓷、故意伤害的行为,机动车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实在2007年,《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没修订之前,这条规定更苛刻。
原来规定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凡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是谁的过错,一律由机动车负责。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修订后,这条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对大多数机动车车主而言,这个看似“霸王条款”的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甚至有点“不讲理、欺负车主”。不少车主甚至喊出“车主才是弱势群体”的口号。
其实,对路上行驶的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有“路权”和“人权”之分。无论任何时候,人权都是大于路权的,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健康永远都是第一位。
至于10%的责任,正如一位网友所说,“这条法律是给司机的灵魂上安一条减速带”,提醒他们,不能因为行人闯红灯,你就可以撞死闯红灯的行人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闯红灯是不守规矩,但罪不致死。

《交通安全法》设立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而同时也要顾忌到人性的恶。想想还有多少司机抱着“转弯让直行”,“变道让直行”等看似自己占理的条款,故意带着怒气直接撞他人的。
无论如何,生命只有一回,给别人一个机会,给自己一个心安。
易姐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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