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同学相继来信留言,问到保证债务、连带债务与诉讼时效相关的问题。有些问题在现行立法中并未明确,有些问题可能还存在一定分歧。笔者拟作一分析、探讨,供各位读者参考。也欢迎留言探讨。在开始相关问题的讨论之前,我们有三个基本原理要讲明:第一,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可以为他人增设权利,但是不得任意为他人增加义务。为他人增加义务,应当争得他人同意。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果是,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的,该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第三,主债权债务与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主从关系,但两者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主债权债务与保证债务,这两者的诉讼时效是两项不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在起算时依法分别计算。(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的,对保证人有何影响?(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连带债务人之一又同意履行债务的,对其他债务人有何影响?(3)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连带债务人之一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出履行请求的(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连带债务人之一诉讼时效中断),将发生何种法律效果?(4)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引起主债权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能否认定对保证债务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的,对保证人有何影响?
案例模型1
小红对小飞有100万债权,小鹿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小飞不依约清偿债务时,小鹿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清偿期届满,债务人小飞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红遂要求小飞清偿,并要求保证人小鹿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飞与小鹿均未履行清偿义务。此后四年,小红再未向小飞与小鹿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小红再次找到债务人小飞,要求清偿,并与小飞达成还款协议。但小飞没有清偿能力。小红于是要求保证人小鹿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小鹿的拒绝。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连带债务人之一又同意履行债务的,对其他债务人有何影响?连带债务人甲1甲2甲3甲4对债权人小红共负担120万元的债务,各债务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该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均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红也未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位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小红找到债务人甲1,要求清偿,并与甲1达成还款协议。但因为甲1没有清偿能力。小红于是又找到甲2甲3甲4,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甲2甲3甲4的拒绝。(3)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连带债务人之一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出履行请求的(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连带债务人之一诉讼时效中断),将发生何种法律效果?连带债务人丙1丙2丙3丙4对债权人小红共负担120万元的债务,各债务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1月1日,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债务。1年后,债权人小红遂向债务人丙1要求清偿,但丙1没有清偿能力。又过了2年后,小红找到丙2丙3丙4,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丙2丙3丙4的拒绝。(4)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引起主债权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能否认定对保证债务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小红对小飞有100万债权,小鹿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小飞不依约清偿债务时,小鹿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1月1日清偿期届满,债务人小飞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红遂要求小飞清偿,并要求保证人小鹿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飞与小鹿均未履行清偿义务。2年后,债权人小红再次找到债务人小飞,要求清偿,但小飞没有清偿能力。小红未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又过了2年,小红要求保证人小鹿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小鹿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