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实害犯

案情
A楼盘,因为使用的墙砖不合格,造成墙体开裂等,现在5栋楼墙体全部扒掉,各方有关部门已经筹集一个亿维修这个房子。经查,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卖墙砖的在墙砖里加入一种化学成分多了,当时购买时都有检测,证照齐全,使用阶段多次检测都没发现问题,购买墙砖时承建人也不知道砖头有问题,也没有低于市场价购买,在明知或者应知方面没有证据证实承建人知道是伪劣产品,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浅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刑法里很具个性的罪名,以前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其特殊性在于其规定的是单位犯罪,但是罚责却不实行双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这样的罪名刑法里还有几个,例如私分罚没款物罪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从文理看,例如使用了事故二字,属于过失罪名,是一种过失犯。众所周知,过失犯属于实害犯。什么是实害犯呢?就是发生了实害后果的,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才构成犯罪,若未发生,则不构成该罪。
因此,本案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案对工程质量隐患发现的较早,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责任人也挽救了自己。但是,销售假冒伪劣墙砖的,应该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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