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 家庭卷 诉讼裁判规则1010例(一)||转需

天同码 家庭卷 银河法律咨询中心 3月30日

家庭卷.第一编

婚姻编:人身关系

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0001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非婚姻当然无效理由

一一如无法定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 生活的,应认定该婚姻登记有效。

0002 结婚登记审查,应更注重是否自愿结婚的实体问题

一一结婚双方自愿且无法律禁止或无效情形,即应认定婚姻登记行为有效,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否定登记效力。

0003 “结婚证”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一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格式虽规范,但加盖的系村委会公章,民政部门无结婚登记记录的,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0004 与外籍人士结婚,虽程序有瑕疵,登记行为仍有效

一一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行为对民事婚姻的实质不存在认定或干涉的职权,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实质效力

0005未亲自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不必然导致结婚无效

一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亲自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为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0006 婚姻关系效力从同居时起算的,同居期间房产共有

一一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同 居生活开始时起算的,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补办登记

0007补办结婚登记未履行特定程序,只能视为婚姻登记

一一符合实质结婚要件的补办结婚登记须在登记机关履行特定程序,否则应认定为婚姻登记 不能进行婚姻效力追溯

0008应办结婚而非补证,虽尽审慎审查义务,亦应撤销

一一婚姻登记机关为已经诉讼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办理补办结婚证而非办理结婚登记,虽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应撤销

0009婚姻关系效力从同居时起算的,同居期间房产共有

一一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同居生活开始时起算的,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禁止血亲

0010特定身份关系,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应特别处理

一一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应结合当事人陈述,搜集、核实相关证据并作出认定

0011姨表姐弟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宣告无效

一一姨表姐弟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双方虽办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多年,但该婚姻关系依法属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

0012姨表兄妹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宣告无效

一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被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其效力溯及到当事人结婚之时,即应自始无效。

法定婚龄

0013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

——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014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解除无效婚姻,应予驳回

一一男方以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理由诉请解除无效婚姻的,因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以内,应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重婚行为

0015离婚后,一方无权申请宣告对方与第三人婚姻无效

一一夫妻离婚后,一方以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与第三人婚姻无效的,因违法性巳消失,故不应再宣告无效。

0016两个事实婚姻之间并无重合,不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一一行为人 1994 日前存在两个事实婚,且后一事实婚补办了结婚证,两个事实婚姻无重合的,不构成重婚罪。

0017重婚情形巳消失,均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婚姻无效

一一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无论是存在两个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法院均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疾患婚姻

0018疾病型无效婚姻申请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一一对疾病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做机械理解,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0019患有老年性痴呆,是否应构成无效婚姻的判断原则

一一老年性痴呆属否“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同时以患者利益保护为考量基点。

0020婚姻一方患病,但不属不应结婚疾病法定类型情形

一一婚姻一方所患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应结婚的疾病类型,且证据证明结婚前后神志清楚的,应认定为自愿结婚。

离婚登记

0021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一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022民政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可予撤销

一一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表达真实意愿又无法定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该离婚证可撤销。

0023骗取离婚登记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登记无效

一一骗取离婚登记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民政局登记程序虽合法,但违反婚姻登记实质性要求的,应确认登记无效。

0024假冒配偶之名办理离婚登记,应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一一申办离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找人冒充配偶,骗取离婚证的,离婚登记发证行为因存在重大明显瑕疵,应确认无效。

0025离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被撤销

一一婚姻登记行为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结婚或离婚实质要件,登记程序有瑕疵,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被撤销。

0026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解除无效婚姻,应予驳回

一一男方以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理由诉请解除无效婚姻的,因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以内,应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骗取登记

0027冒名登记结婚,不构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定理由

一一当事人以冒名登记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0028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应予确认无效

一一法院审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案,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

0029 以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该登记行为可予撤销

一一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到必要的审慎审查义务而错误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0030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一一 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031 骗取离婚登记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登记无效

一一骗取离婚登记 方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民政局登记程序虽合法,但违反婚姻登记实质性要求的,应确认登记无效。

0032 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可经行政诉讼撤销

一一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登记机关未尽充分审核职责,应承担登记行为被撤销行政责任。

0033 单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登记结婚,婚姻亦真实有效

一一利用虚假身份证明登记结婚,如登记时双方结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的,则婚姻真实有效。

0034 假冒配偶之名办理离婚登记,应由法院确认为无效

一一申办离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找人冒充配偶,骗取离婚证的,离婚登记发证行为因存在重大明显瑕疵,应确认无效。

0035 被他人冒名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撤销

一一被他人假冒身份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导致本人无法申请结婚登记的,该本人有权申请民政局撤销该冒名婚姻登记。

0036 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对方可诉请撤销婚姻登记

一一 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后下落不明,对其真实身份无法查实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诉请撤销婚姻登记。

0037 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侵犯配偶身份权及名誉权

一一结婚申请登记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登记,导致婚姻无效的,构成对婚姻对方当事人配偶身份权及名誉权的侵害。

0038 骗取登记取得结婚证,不能据此证明合法夫妻关系

一一同居男女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取得结婚证的途径违法,而使该证丧失证明男女同居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

0039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解除无效婚姻,应予驳回

一一男方以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理由诉请解除无效婚姻的,因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以内,应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事实婚姻

0040对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一一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事实婚姻时,不能强行双方继续同居。

0041事实婚姻情形,如调解无效,法院只能判准予离婚

一一对事实婚姻,一方主张解除,对方不同意,如调解无效,即使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 ,法院亦 只能调解或判决离婚

0042非事实婚姻同居一方,在对方去世后,没有继承权

一一不符合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件的同居一方,并不因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对同居另一方的继承权而同样享有继承权。

0043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可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一符合结婚条件男女在登记结婚前公开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可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

0044未办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情形

一一未办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方起诉“离婚” ,如同居发生在 1986年3月15 日后,一般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0045两个事实婚姻之间并无重合,不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一一行为人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事实婚,且后一事实婚补办了结婚证,两个事实婚姻无重合的,不构成重婚罪

0046“结婚证”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一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格式虽规范,但加盖的系村委会公章,民政部门无结婚登记记录的,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0047长期共同生活,非以夫妻名义的,不构成事实婚姻

一一双方虽长期共同生活,但并无组建婚姻关系意愿,亦不具备形成共同财产实质内容 ,不 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0048 长期非法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成为法定继承人

一一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因长期非法同居关系而成为该他人法定继承人。

0049 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一一因事实婚姻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经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对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法院不得强行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0050 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可依继承法规定享有继承权

一一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0051  1994年2月1 日后,未婚同居男女,没有事实婚姻

一一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忠诚协议

005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空床费”,离婚时应兑现

一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涉及财产问题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亦不违法的,离婚时应依约履行。

0053 不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应认定有效

一一单纯的不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各种违反忠诚协议的损失赔偿 应按离婚损 赔偿的规定处理。

0054 夫妻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但青春损失费约定无效

一一夫妻一下方违反忠诚协议约定,对方可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但青春损失费因违反公序良俗应无效。

0055 十五年后财产五五分成,该约定因离婚应归于无效

一一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归 方所有约定应为有效,但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财分配的约定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家事代理

0056 非善意有偿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股权,应无效

一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其股份转让,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决定,其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

0057 夫妻一方代领工龄买断款,属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

一一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夫妻 方能代表另一方领取工龄买断款和工伤补助金的,应认定属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

0058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可合理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一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可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0059 配偶代签转股协议及会议纪要,构成表见代理情形

一一未经授权代理配偶所为重大债务承担或转移巨额财产行为,交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为有效。

0060 夫妻一方处理有限产权共有房产,不构成表见代理

一一夫妻之间在重大事项如对房屋有限产权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行为时,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不应构成表见代理。

0061 夫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行为处分共有房产,应有效

一一夫妻一方基于夫妻之间家事代理行为,将名下共有房产售予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系善意取得。

0062夫妻一方购房 所签预订合同法律效果归夫妻双方

一一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购房行为属于家庭事务,由此签订预订合同并交付定金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归于夫妻双方

生育权利

0063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仍有抚养义务

一一女方虽在离婚协议中承诺中止妊娠,但事后坚持生育的 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对未成年子女应尽法定抚养义务。

0064妻子单方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一一妇女应 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丈夫以此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 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0065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一一生育子女无需男女双方合意,女性可单独决定,依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应由男女双方均担

0066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相对方不生育的权利

一一配偶一方享有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相对方不生育的权利,即配偶一方不生育人格权行使,不会生成对方的任何义务。

0067妻子擅自流产系行使不生育权,未侵犯丈夫生育权

一一妻子自主人流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配偶权

0068协议堕胎后,妻子未怀孕,不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

一一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女方未怀孕,男方生育权无从谈起

0069离婚后,女方做人流,男方仍应负担引产及保养费

一一妇女怀孕后期及生育保养期间因无法劳动而引起生活困难的,即使怀孕妇女决定不生育,男方仍应履行扶养义务

0070医生为孕妇终止妊娠,并不侵害该妇女配偶生育权

一一作为第三人的医生,应妊娠妇女要求为其终止妊娠,医生或医疗单位并不因此对该妇女配偶承担侵害生育权责任。

代孕纠纷

0071养育母亲与代孕子女之间, 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一与代孕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养育母亲,基于抚养事实行为及以父子女相待主观意愿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0072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

一一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孕母亲虽非“离婚后” 方,亦有探视权。

人体胚胎

0073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应归属已故夫妻双方父母

一一基于伦理、情感 、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考虑,对夫妻生前遗留冷冻胚胎相关权利归属,应赋予已故夫妻双方父母。

推定亲子

0074 推定亲子关系规定,并不适用于同代血亲关系认定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推定亲子关系规定,不适用于同代血亲关系认定

0075 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可推定亲子关系

一一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0076 方举证亲子关系已达高度盖然性程度 推定成立

方举证证明亲子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子鉴定情况下 ,可慎重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0077 拒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推定成立,应承担抚养费

一一对有初步证据指认的亲子关系无证据推翻,且对拒做亲子鉴定无合理解释的,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应承担抚养费。

0078 对方拒作亲子鉴定,推定录音证明非婚生子女成立

一一夫妻一方诉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0079 法院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形

一一 一方拒绝做亲 子鉴定或缺失亲子鉴定结论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0080 高度疑似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一一未成年人一方已举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为其生父具有高度盖然性,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0081 一方申请鉴定,但证据不足的,不应推定亲子成立

一一 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其证据尚不足以使法官作出亲 关系认证,而对方拒不同意配合的,不应推定亲子成立。

0082 女方已完成举证,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推定为生父

一一女方当事人巳完成举证责任,并形成证据链条,男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可推定男方为生父。

0083 婚外同居期间,受孕子女不当然推定为非婚生子女

一一在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重叠期间受孕子女,主张推定非婚亲子关系,应首先排除婚生子女基础上,才能推定。

0084 被指认生父否认亲子又拒做鉴定,推定亲子之情形

一一某男与生子之生母在指认相关期间有同居性关系事实,而某男否 亲子又拒做亲子鉴定的,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否认亲子

0085 主张非亲子关系一方巳尽举证责任,应获法院支持

一一主张非亲子关系的夫妻一方巳尽到举证责任,另一方属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

0086 离婚后,一方诉请否认亲子关系 ,构成重复诉讼

一一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的, 可申请再审,其诉请否认亲子关系的,应认定重复起诉。

0087 否认亲子关系 ,属身份权范畴 应专属父母与子女

一一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0088 成年子女拒绝亲子鉴定,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一一 一方仅怀疑不存在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而子女已成年又明确拒绝亲子鉴定的,不宜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0089 原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确认非亲子关系

一一 离婚后原夫妻一方死亡,其继承人诉请确认非亲子关系 另一方认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0090 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一一 亲子关系否认诉讼 应对提出诉讼一方课以较为严格举证责任,证据只需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0091 非婚生子女生父诉请确认认领无效之诉的举证责任

一一 非婚生子女生父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的情况

0092 私自鉴定,对方否认却拒绝重作 ,推定亲子不成立

一一 一方提供了亲子检验报告,对方虽否认其效力,却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应推定亲子不成立。

0093 子已成年,父诉亲子鉴定,子不同意的,不能强制

一一 子女已经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做亲 鉴定以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子女不同意的,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

0094 拒绝鉴定一方无反证 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情形

一一申请亲子鉴定的夫妻一方提供了与受胎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对方无反证且不配合鉴定的,应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0095 被指认生父否认亲子又拒做鉴定,推定亲子之情形

一一某男与生子之生母在指认相关期间有同居性关系事实,而某男否认亲子又拒做亲子鉴定的,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损害赔偿

0096 婚外性行为,生下无亲子关系的子女 ,侵犯配偶权

一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育与丈夫不存在亲子关系子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097 婴儿弄混,医院严重失职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一医疗机构因严重失职导致被监护的初生婴儿脱离监护,造成亲子关系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098 报道亲子鉴定新闻并使用化名,并未构成名誉侵权

一一判断是否损害名誉,只能以客观标准即该行为对某公民的社会评价是否起到贬低作用而非个体的心理感受来衡量。

家庭暴力

性质认定

0099 将滥施“家规”作为控制对方手段,构成家庭暴力

一一夫妻一方通过制定并施行不成文“家规”作为控制另一方手段,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可依 请裁定人身安全保护。

0100 殴打替代物品,使配偶产生恐惧感,构成精神暴力

一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通过攻击性和威胁性字句的物品从视觉上折磨对方,使之产生恐惧感的,构成精神暴力。

0101 涉精神暴力离婚案,调解不成时,应尽快判决离婚

一一对涉精神暴力而非简单家庭纠纷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

0102 夫妻冷战作为隐性精神暴力,可作为 感情破裂依据

一一夫妻间冷战现象无疑是夫妻感情生活中的一种隐性精神暴力,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应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人身保护

0103 子女遭受暴力,可变更抚养权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一一妻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父母可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104 子女威胁、谩骂父母的,父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一一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言语威胁、谩骂 导致被赡养人处于恐惧之中的,被赡养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0105 一方离婚后仍暴力控制,对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一一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仍采取辱骂、殴打和威胁方式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的,受害对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

0106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当然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

一一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 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0107 家庭暴力行为,并不以多次和反复发生为构成要件

一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考虑因素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0108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中,法院可同时适用远离令

一一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中,法院可适用远离令,禁止加害人在受经常出现的特定场所范围一定距离内活动。

0109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诉后六个月内再诉离婚

一一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并在撒诉后6个月内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予以受理。

0110 离婚诉讼中,可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

一一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可能性的,另 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损害赔偿

0111 家庭暴力致配偶身心伤害的,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 夫妻一方殴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心理伤害构成家庭暴力,受害方离婚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0112因家庭暴力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论加害人是否已被刑事处罚,无过错方均有权依司法解释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113暴力伤害配偶,影响性功能的,离婚时应精神赔偿

一一 夫妻一方采用残忍手段伤害配偶,致使配偶性功能受到影响的,离婚时应依法支付无过错受 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证据规则

0114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子女身心,法院判决应准予离婚

一一 夫妻一方经常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法院判决时,应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

0115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当然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

一一 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0116未成年孩子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依据

一一 孩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家庭暴力事实已具备相应感知和正确表达能力,其证言可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0117家庭暴力还是互殴,可从攻击伤还是抵抗伤来判断

一一 夫妻双方均受伤是缘于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应根据双方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等来判断。

0118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法院可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

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一方举证证明受对方侵害事实及侵害后果方否认但无反证的,应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0119 受害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一 离婚诉讼中,受夫妻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非因主观原因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0120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应依优势证据原则来认定

一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中,如受害方举证证明家庭暴力存在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协议效力

0121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离婚后仍系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一一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系为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离婚后仍系夫妻共同债务。

0122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登记,应认定一方承诺未生效

一一 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明确表示对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未生效。

0123 离婚调解协议上,一方签名后反悔的,协议不生效

一一 当事人在法院制作并约定签名后生效的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名,但事后一方拒绝签收的,该离婚调解书不发生效力。

0124 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未登记离婚不生效

一一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离婚条件未成就时,该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0125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 因未离婚而不发生效力

一一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126 子女请求父母履行离婚赠与约定,受诉讼时效约束

一一 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共同生活事由消灭后,子女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0127 离婚协议受《合同法》调整,违约金条款应为有效

一一 离婚协议性质在法律上仍系合同一种,经双方合意产生,应受《合同法》调整违约金条款亦应适用于离婚协议。

0128 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的,协议应为有效

一一 双方离婚未成却实际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全面履行财产分割内容的,从保护财产关系稳定性出发,协议应为有效。

0129 离婚时营业分割,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应认定有效

一一 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共同经营的企业时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0130 夫妻离婚财产共同赠与后,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撤销

一一 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第三人赠与属共同处分行为,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撤销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赠与。

0131 离婚协议关于给付财产约定,应受《合同法》调整

一一 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约定,独立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协议内容,不具有身份关系性质,应受《合同法》调整。

0132 “情急”之下订立协议,不能等同于受欺诈或胁迫

一一 一方“情急”之下订立协议,与受欺诈、胁迫订立协议不能等同,不能因此认定违背真实意思而无效或应被撤销。

0133 离婚协议约定分别所有成套房屋不同房间,应无效

一一 离婚协议中约定成套建造单元楼房由双方分别所有不同房间的,因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0134 因未办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及其中赔偿约定均失效

一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失效,其中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亦无约束力。

0135 精神病人与配偶协议离婚,近亲属可申请宣告无效

一一患精神病一方与配偶协议离婚,尽管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近亲属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0136 私下离婚协议,虽无离婚效力,但可证明感情破裂

一一 私下所签离婚协议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产生离婚法律效力,但其内容可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0137 协议离婚后,又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为有效

一一 双方对财 分割达成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又自行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

物权变动

0138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成立案外人执行异议情形

一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 。

0139 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

一一 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

0140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一一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

0141 口头达成婚内离婚协议,但一方未签字,应未生效

一一婚内离婚协议因一方未签字不成立而未生效,依该协议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0142 抵押权实现,不受夫妻离婚判决财产分割处理影响

一一抵押物物理变动或流转,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故夫妻离婚时内部分割关系,不影响生效抵押权的实现。

0143 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的约定,或可阻却强制执行

一一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约定能否阻却强制执行,应从债权形成时间、性质、内容及社会伦理等因素方面综合考量。

0144 被执行人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应先裁定追加案外人

一一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先将案外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采取执行措施。

0145 离婚后非房屋所有权一方,对过户费仍负分担义务

一一离婚时对房屋按共有比例进行了分割,对未涉及的过户费用债务,离婚后非房屋所有权者仍负有按比例分担义务。

0146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

一一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无善意第三人时,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

0147 阁楼虽有产权证,但分割时不一定作为独立不动产

一一具有独立产权证书的阁楼与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不动产处理,应依约定和财产属性合理判定。

014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财产争议应民诉解决

一一离婚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一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只是就财产分割问题有争议的,应经民事而非行政诉讼解决。

0149 离婚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财产权利约定,应为有效

一一 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土地使用权,离婚协议关于该财产性权利分割处理约定,不受物权行为效力影响。

变更撤销

0150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不得单独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所有房产赠与子女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赠与方嗣后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0151 离婚协议中,一方承诺将名下房屋赠与,应为有效

一一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应认定为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0152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权,应符合法定条件

一一 就离婚协议中的财 分割条款行使撤销权诉讼,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除斥期间及法定条件的规定。

015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

一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0154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一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直接 生物权变动效果。

0155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赠与方不得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共有房屋属于自己份额赠与子女,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仍为有效 赠与方不得任意撤销。

0156 离婚时约定一方名下房产归子女的,不得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时将 方名下房屋赠与子女的,因具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财产赠与,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0157 离婚后约定归一方的房产,赠与后、过户前可撤销

一一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己所有房产给对方的,应视为赠与 在未办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 。

0158 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一一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0159 离婚时赠与对方及子女房产的,嗣后不应任意撤销

一一 离婚时将 方名下房产赠与对方及子女的,因带有道德义务性质,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的,应不予支持。

0160 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后,不得任意撤销

一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赠与 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约定,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0161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给付约定,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一一 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所达成抚养费给付,在未有法定变更情形前提下,非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0162 离婚协议关于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一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0163 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一一 一方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而以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为由要求撤销的,不予支持。

离婚诉讼

管辖

0164 双方均外籍华人,户 虽未注销,法院亦无管辖权

一一 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内户籍虽未注销,亦应认定非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0165 离婚案涉及房产分割,不当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一一 即使离婚案件涉及房地产分割,由于系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0166 夫妻一方迁户,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原告就被告

一一 夫妻一方将户籍迁人其他城市,不属于“离开住所地“情形,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0167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配偶可在住所地法院起诉

一一 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 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0168 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可结合各方面证据综合分析

一一 夫妻离婚诉讼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认定被告经常 住地时,可依婚房购、婚后工作、子女上学等情况综合分析。

0169 对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一一 法院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 以再审并维持 因违法而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 于恢 双方婚姻关系。

涉外

0170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应受理

一一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不应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证据作为受案前提。

0171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

一一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 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 一方常居住地、国籍国或 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

0172 双方均外籍华人,户口虽未注销,法院亦无管辖权

一一 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 国内户籍虽未注销,亦应认定非中国公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0173 外籍华人中国诉讼,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被驳回情形

一一 外国夫妻在本国均无固定住所,且未就选择适用法律问题形成合意,虽标的物在本国,本国法院亦不具有管辖权。

0174 对外国法院离婚书,中国公民可申请中国法院承认

一一 中国公民申请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外国法院法律文书,属司法解释中“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

0175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承认,只能起到书证作用

一一 外国法院判决在未获我国法院承认情况下,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但可作为证据 种,起到一定证明作用。

0176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离婚诉讼中不能当然承认

一一 未经中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中国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程序中直接得到承认,应依中国法进行审查。 2011

0177 亲权监护人确定 ,主要应考虑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一一 对离婚后子女监护采取单独监护原则,单独监护时如何确定亲权监护人,最主要的是应考虑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2008

缺席

0178 一方下落不明,配偶只诉请判决离婚的,应予受理

一一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判决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案件,法院应予受理 2008

0179 离婚案件,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一般仍应出庭

一一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0180 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出庭

一一 离婚案件原告本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出庭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

诉讼主体

018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后,可提离婚诉讼

一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应首先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人提起离婚诉讼。

0182 离婚判决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再审驳回起诉

一一 生效离婚判决中,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0183 精神病人与配偶协议离婚,近亲属可申请宣告无效

一一 患精神病一方与配偶协议离婚 尽管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近亲属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018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财产争议应民诉解决

一一 离婚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一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只是就财产分割问题有争议的,应经民事而非行政诉讼解决。

018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先变更其配偶监护权

一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的,应先在程序上变更其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程序

0186 离婚判决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再审驳回起诉

一一 生效离婚判决中,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

0187 对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一一 法院对巳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予以再审并维持,因违法而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后,不等于恢复双方婚姻关系。

0188 按撤诉处理后 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

一一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 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 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189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诉后六个月内再诉离婚

一一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并在撤诉后6个月内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予以受理。

感情破裂

0190 夫妻一方与异性关系暧昧,并不必然认定感情破裂

一一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0191 用公开侮辱的方式毁损配偶名誉,应认定感情破裂

一一 配偶一方以公安机关名义张贴毁损配偶名誉的公告,用公开侮辱方式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和名誉,应认定感情破裂。

0192 夫妻冷战作为隐性精神暴力,可作为感情破裂依据

一一 夫妻间冷战现象无疑是夫妻感情生活中的一种隐性精神暴力,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

0193 私下离婚协议,虽无离婚效力,但可证明感情破裂

一一 私下所签离婚协议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产生离婚法律效力,但其内容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0194 起诉离婚,非因夫妻感情不和,不宜认定感情破裂

一一 因地理因素造成分居,一方提离婚诉讼系为解决国外居住身份问题,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不宜认定为感情破裂。

0195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一一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来分析。

0196 一方结婚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判准予离婚

一一 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患病方已由其他近亲属监护照管情况下,可判决准予离婚。

损害赔偿

0197 ”重婚”不应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

——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重婚”不应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 。

0198 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赔偿受欺骗男方精神损失

一一 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赔偿受欺骗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该赔偿非《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0199 重婚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夫妻名义

一一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皆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者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

0200 为婚外情调查支出费用,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一一 离婚损害赔偿内容系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为婚外情调查支出费用不属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0201 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与人同居,可请求损害赔偿

一一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0202 向婚姻关系外第三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予驳回

一一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配偶,配偶一方向婚姻关系外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欠缺请求权基础 。

0203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索赔

一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请求有过错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04 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应损害赔偿

一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0205 夫妻一方患病不能自理,另一方不管,属遗弃行为

一一 夫妻一方患病丧失自理能力情况下,另一方不履行照料义务,该行为属遗弃行为,遗弃方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

0206 夫妻一方与他认为同居的,在离婚时,应予损害赔偿

一一 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且关系相对稳定、持续时间较长,违背夫妻应相互忠实义务的,离婚时应予损害赔偿。

0207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一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分割亦应依保护受害方权益原则判决。

经济帮助

0208 离婚时生活困难,缺席判决后,仍可主张经济帮助

一一身患残疾的弱势一方未到庭情形下而判决离婚的,因其离婚时生活困难,故离婚后仍可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

0209 离婚时,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

一一 离婚时,一方可以个人住房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另一方。在不影响对方生活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居住至再婚时。

0210 有能力一方,可以住房对生活困难另一方经济帮

一一 离婚时, 方已有住房情况下,法院可依实际情况,由该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另一方进行经济帮助。

0211 长期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一方,离婚时可另予补偿

一一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0212 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属生活困难,可要求经济帮助

一一 离婚时,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 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0213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患疾未愈,对方应经济帮助

一一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名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 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抚养纠纷

抚养权利

0214 父母离婚,家庭暴力一方原则上不得直接抚养子女

一一 在就与离婚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问题上征询年满 10 周岁未成年子女意见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因素考量。

0215 家庭暴力行为,并不以多次和反复发生为构成要件

一一 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考虑因素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0216 一方收入高,仅作为子女抚养参考而非决定性条件

一一 离婚后,已过哺乳期子女由谁抚养,收入仅为参考而非决定性条件,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亦非法定优先抚养条件。

0217 针对个案,可采取抚养权与抚养义务分别行使做法

一一 为兼顾双方当事人诉求,同时考虑到被抚养人利益,针对具体个案,可采取抚养权和具体抚养义务分开处理做法。

抚养关系

0218 儿子伤人,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 未成年子女侵权致人损害,未与该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依《婚姻法》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219 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仍有抚养义务

一一 女方虽在离婚协议中承诺中止妊娠,但事后坚持生育的,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对未成年子女应尽法定抚养义务 。

0220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在符合条件时解除

一一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仍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0221 因抱错孩子,形成事实上养亲关系,无须赔抚育费

一一 因他人错误行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事实上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养亲关系,应受到公序良俗保护。

0222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可继续抚养继子女

一一 未成年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生父母拒绝抚养而继父母请求或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

0223 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生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一一 生子女对因离婚而未能尽抚养义务的父母的赡养责任,不能因其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有继子女赡养而免除。

0224 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

一一 生育子女无需男女双方合意,女性可单独决定。依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应由男女双方均担。

022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子女亦可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

一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诉请其支付抚养费。

0226 离婚时,对未办合法收养手续孩子,仍有抚养义务

一一 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但具备实质要件的收养关系,出于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客观需要,应由收养人承担抚养责任。

0227 女方结婚时带来的亲生女,离婚时,可由继父抚养

一一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应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故一方亲生女可由继父抚养。

0228 继子女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予赡养和扶助

一一 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可人为解除 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抚养和教育的,可享受到继子女赡养和扶助。

人工授精

0229 人工授精,不因男方事后单方反悔而消灭亲子关系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即使男方事后反悔的,所生子女仍应视为婚生子女。

023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人工授精生子,视为婚生子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 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在离婚时,未抚养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0231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经男女双方同意

一一 未经一方知清同意,夫妻另一方利用冷冻胚胎实施移植手术,不知清方与出生后代不构成法律上父母与子女关系。

0232 与对方有共同生育意愿捐精者,对生子有抚养义务

一一 妻子与有共同生育意愿的精源提供者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该精源提供者应对所生育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0233 女方离婚后单方人工授精生子,原配偶无抚养义务

一一 夫妻离婚后,女方未经原配偶同意,单方进行胚胎植人手术实施人工授精生下孩子,原配偶有权不承担抚养义务。

欺诈抚养

0234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一一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一并处理。

0235 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赔偿受欺骗男方精神损失

一一 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赔偿受欺骗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该赔偿非《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0236 否认亲子关系,属身份权范畴,应专属父母与子女

一一 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0237 离婚 发现孩子非亲生 ,可诉请确认及损害赔偿

一一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无过错方可诉请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38 受欺诈抚养人子女,离婚时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一一 婚内女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怀孕生育,男方受欺诈抚养他人子女的,离婚时男方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0239 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应向配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一 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行为,虽不属于《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240 配偶婚前性行为,第三人并不构成对配偶对方侵权

一一 婚内配偶与第三人在婚前性行为虽有违人情与道德 ,但并不涉及配偶对婚姻忠实义务违反,第三人亦不构成侵权。

0241 因婚外情生子,离婚时赔偿精神损害及欺诈抚养费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男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主张抚养费。

0242 受欺诈抚养一方,离婚后,仍可诉请相应损失赔偿

一一 妻子婚外情导致孩子与丈夫无亲子关系,离婚后不知情仍履行抚养义务的丈夫可就相应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赔偿。

0243 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的, 可追索抚养费及精神损失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 基于抚养关系向女方追索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0244 受欺诈抚养子女,侵权人应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

一一 受欺诈抚养不存在亲子关系子女,构成无因管理,抚养费等作为不当得利应由受益人返还,同时应赔偿精神损失。

0245 丈夫基于欺诈抚养子女所支付的抚育费,有权索赔

一一 丈夫与非婚生子女基于受欺骗而形成的父子女关系自始无效,丈夫因此所支出的抚育费用,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

0246 受欺诈抚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一一 夫妻因一方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受欺诈抚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失。

抚养费用

0247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亦属法定义务

一一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不当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明显超过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

0248 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一一 抚养请求权具有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与未成年人生存权保障,故追索抚养费诉讼, 般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0249 解除婚姻关系,非父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前提

一一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非父母 方应否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0250 涉港抚养费纠纷,应选择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法律

一一 涉港抚养费纠纷,应依法选择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同时按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准据法的适用。

0251 夫妻分居,但未离婚,未成年子女仍可主张抚养费

一一 夫妻分居但未离婚,未成年子女仍可向不直接抚养的 方主张抚养费, 该权利主张并不以先行解决抚养权为条件。

0252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确定,以抚养义务人收入为依据

一一 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费确定,应以抚养义务人收入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负担,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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