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实务案例教会你建筑劳务公司扣除班组长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了乙公司镍铁冶炼项目烧结系统烧结工程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专业作业劳务项目分包给班组长李明,工程劳务完工后,该工程劳务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甲劳务分包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向上游的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班组长李某到工程劳务所在地按照1%代开增值税发票(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照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甲劳务分包公司完成工程劳务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进行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二)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甲劳务分包公司的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承包——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向上游发包方全额开具1000万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工程劳务总承包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1000÷(1+3%)×3%】
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款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成本300 {(300÷(1+1%)+【300÷(1+1%)×1%】}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班组长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取得班组长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班组长李某 300(含了班组长代开增值税时缴纳的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3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成本 2.97【300÷(1+1%)×1%】
营业外收入——多差额抵扣班组长的增值税额 5.77【300÷(1+3%)×3%-300÷(1+1%)×1%】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1000-300)÷(1+3%)×3%=29.13-8.74=20.39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00-300)÷(1+3%)×3%=20.39
贷:银行存款20.39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300)÷(1+3%)×3%=20.39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000-300)÷(1+3%)×3%=20.39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完工后,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7.03(500+300-2.97)
贷: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797.03
按照履约进度法中的成本法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970.87-797.03+5.77=179.61
2、甲劳务分包公司全额开票,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
(1)发票开具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因此,甲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2)差额预缴增值税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劳务分包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等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增值税税额。即甲劳务分包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1000-300)÷(1+3%)×3%=20.39(万元)。
(3)差额申报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甲劳务分包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时,可以抵扣其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结果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时,是零申报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