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出台!汉武帝为何要搞地方监察制度?--秦汉史话24

本篇系精读中国史连载114,《秦汉史话》连载24,欢迎收看。
汉武帝长期用兵和穷奢极欲,造成财政开支恶性膨胀。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除了采取多项新的经济措施之外,又实行“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 的办法,因而导致吏治日益败坏,加剧了社会矛盾。
01、卖官鬻爵,吏治败坏
继文景实行入粟拜爵、免罪之后,汉武帝又开辟卖官敛财的新途径。这是解决财政困难的一项补充措施。据《史记·平准书》 记载:武帝元朔二年(前127),汉朝因通西南夷道,又筑朔方城,造成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所谓“入羊为郎”,即入物补官,是汉武帝卖官之始。
武帝元朔六年(前123),汉朝又因大战匈奴,大司农财政费用耗竭,不得不“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铜免减罪”。为此,汉武帝设置“武功爵”,规定买爵至第五级“官首”者,可试补吏,先除用;至第七级“千夫”者,爵位相当二十爵 制的五大夫,可免除徭役及赎罪。这实际上成为免役权和司法权的大拍卖。大约实行几年之后,由于买爵免役的人很多,应征服役的人越来越少,汉廷只好把买爵免役变相取消了。
武帝元鼎年间,“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武帝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数年之间,两次下达入粟补官、赎罪的法令,结果造成职官、司法制度日益废弛,影响极坏。这是汉廷统治者始料未及的。
首先,吏道杂而多端,职官制度混乱。汉武帝即位之后,奉行抑商抑豪政策,以限制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然而汉廷卖官的结果,使一些豪富之家通过这一途径,获得了仕宦为吏的机会,因而为其政治上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加以当时实行盐铁官营,汉廷又任用一批“盐铁家富者为吏",造成吏道杂而多端的局面。它不仅背离了汉初以来不准商人及其子孙仕宦为吏的禁令,也使文景以来发展起来的地方豪强,通过上述渠道登上了政治舞台。
如汉武帝时期的卜式,就是献财封官的典型。卜式原是从事田畜的豪富,因输财助边,献出20万钱,开始拜为中郎,后来官至御史大夫。在汉武帝时期,类似卜式这样的豪富、大工商业者仕为各级官吏的,为数不少。他们不但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又有政治权力,这就为西汉中后期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大开了方便之门。
不仅如此,由于汉廷允许犯法者赎罪,一些犯罪的官吏及豪富,只要通过买爵或入粟赎罪,照样还可以仕宦为吏。汉元帝时,贡禹总结这个时期的吏道,指出当时的官吏,“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职官制度遭到破坏,因而导致朝政日趋腐败。
其次,奢侈成风,吏治败坏。由于实行入物者补官,犯法者赎罪,奢侈成为社会的风气。一些不称职的官吏通过买官而窃据官位,任用官吏不得真贤,因而造成吏治日益败坏的恶果。如酷吏杨仆“以千夫为吏”,即通过买第七级武功爵而被任用为吏。杨仆由此发迹,后来官至主爵都尉,拜为楼船将军,又封将梁侯。
就是这位堂堂的汉朝将军,在讨伐南越王叛乱时,公然在战场上弄虚作假,大搞“捕降者以为虏,掘死人以为获”,以此假报战功。然而临到两军激战之时,杨仆"拥精兵不穷追",置战争胜败于不顾,使南越得到喘息的机会。
杨仆的所作所为,后来汉武帝曾以书敕责,罗列他的罪过五条,成了当时官吏腐败的写照。
汉廷高官如此,而更多的地方官吏则崇尚财利,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后来贡禹指出:当时“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巧取豪夺成为官吏遵奉的信条。一些地方长吏如郡守、诸侯相追求财利成风。他们欺上瞒下,刻剥细民,兼并土地,成为社会的大害。所以,武帝元鼎年间,汉廷不得不"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曹循行郡国,举兼并之徒守相为利者' 。
但是,徐偃作为钦差大臣循行郡国,本身负有监察的使命,然而恰恰是这位监察官首先不遵汉法。他假传诏令,擅自“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 ,违背盐铁官营的政策,受到御史大夫张汤的弹劾。钦命的监察大臣不奉诏令,无视汉法,吏治败坏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征敛不止,民不聊生。汉廷卖官鬻爵,自然将一部分豪富势家取得免役权的负担,转嫁于人民身上;而通过买爵免役,或者入粟补官的豪富,也要加强对人民的榨取,以收回他们所付出的财物,这就给人民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灾难。尤其当时吏治日益败坏,犯法又可以赎罪,一些势家豪右为非作恶,就更加肆无忌惮。如济东王彭离,骄悍横行,常常乘昏暮之时,行剽杀人。他们大肆掠取财物,被杀者达百余人之多。这类事件频繁发生,受害最大的还是人民。
不仅如此,人祸之外,还有天灾。武帝元鼎年间,山东大水成灾,饥民遍及十余郡,饿死者数以千计,甚至千人相食。汉廷只得令饥民就食江淮间,又下巴蜀之粟以便救济。天灾人祸,民不聊生。到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关东流民达200万,其中无户籍的就有40万。无数贫苦农民背井离乡,四处流亡,汉廷公卿主张迁徙流民于边郡。当时任丞相的石庆,面对社会危机,不得不上书 辞职。汉武帝在回报的诏书中,涉及流民问题,道出了吏治败坏的状况。如官吏征敛不止,百姓深受其害,被迫流亡他乡;为官奸邪,官不举职,空有其位,百姓愁苦;流民数量日益增多,地方长吏谎报实情,上计文书文饰不改,等等。汉武帝中后期吏治的败坏,又加剧了社会危机。

02、刺史出台,监控吏治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地方吏治的监察,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武帝元封五年(前106),汉廷正式颁行刺史制度,以便考察郡国治政,加强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西汉的刺史制,是源自秦的监御史。前述秦朝设监御史,直属御史大夫,职掌监郡,以监察地方吏治。西汉建立之初,御史监郡制废除。惠帝时又恢复,文帝改由丞相史出刺,但并非常制。汉武帝实行刺史制,将全国分为13州,每州领若干郡国,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属郡国。这13州分别为: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朔方州和交 州。但是所设“州”这一级,仅仅表示监察的区域范围,并不是地方行政组织。它只有监察权,而没有行政权。
刺史由汉廷派遣,秩六百石,属于低级官员。但是刺史职权很重,所监察的对象为二千石官员,还有地方上的强宗豪右。监察的主要内容有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 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益。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这六条规定表明,实行刺史制的目的:一是抑制和打击地方的豪强势力;二是督察郡国治政的情况,以加强汉廷对地方的控制。
汉武帝所置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每年秋天巡行郡国,年终到京师上奏情况。
此外,汉武帝晚年,因“巫蛊之祸”起,于征和四年(前89), 初置司隶校尉,使持节捕巫蛊,并督捕京师奸猾。后来罢其兵,使监察三辅、三河、弘农等地,权力越来越大。
汉武帝中后期实行的刺史制度,是汉王朝吏治日益败坏的产物。地方长吏对上执行汉朝政令,对下则直接统治人民,其治政与汉王朝的兴亡关系密切。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吏治问题,这种地方监察制只能暂时缓和社会矛盾,却不能使汉王朝摆脱衰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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