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减资若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其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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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未通知特定债权人的则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在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武汉中化燃油有限公司、岳阳市天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5203号】

争议焦点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则对其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天裕实业公司收到案涉借款后如何使用、是否转移公司资产及不当减资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如天裕实业公司存在不当减资的行为,对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的特定债权人,则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在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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