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释法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上海首个案例来了

一审法官评析
一审审判长:丁德宏
静安法院副院长
三级高级法官

二审法官评析
二审审判长:张华
少年家事庭入额法官
三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牛某的行为除导致被害人身体损害外,造成的更多是精神痛苦及名誉受损。且由于被害人防卫能力弱,自我修复和调节能力不足,多种因素使其所受的伤害较一般刑事案件更为强烈。
犯罪行为虽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但其导致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包容并存。故牛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且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排除个别特殊情况,本案可以认为属于符合情形的特殊情形。
此外,《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害人被性侵后脾气暴躁、害怕与陌生人接触、不敢一人睡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可以认定牛某的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检察机关秉持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支持被害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于法不悖。综上,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近几年内,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呼吁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案件中精神损害客观存在,而且较之成年人更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一直到其成年后都可以主张权利。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此类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受害未成年人给予民事救济的方式就越充分。基于此,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为实务中解决这一问题预留出了合理的空间。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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