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会不会好心人办坏事?

近期,有全国政协委员调研生育政策后再建议: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对于学前教育是否可以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应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学前教育这项公共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相应地,应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建立运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的前提下,学前教育支出不能要求全部由政府包下来,也不会要求由接受教育的家庭全额付费,而是由政府、家庭、社会组织等按合理的份额、共同分担。

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益处很多。其一,有利于在学前教育供给侧发力,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经费,调集资源,做大做优这一民生领域的“蛋糕”。须知,供给侧是源,需求侧是流,要提升学前教育服务的供应数量、服务质量并提升投入产出率,务必多从供给侧做足做好功夫;如只在需求侧单纯地提供免费服务,虽能在一定意义上暂时放大社会效益,但如果供给侧的功夫没下足、没坚持,需求侧所放大的社会效益是不可持续的。其二,接受学前教育服务的家庭虽然分担了一定份额的教育成本,但也相应地减轻了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进而有利于普遍减轻税负,这一“增”一“减”之间,反而能使家庭负担部分的教育投入与支出之间建立更直接、更匹配的关系,从而也更显公平。其三,家庭分担一部分教育成本,能形成显示学前教育供求关系和质量优劣的信号机制,并使接受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各个家庭更关心关注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而形成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

如果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实施相应的免费教育,那必然会解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进而形成学前教育服务虽然免费了但供应不充分、质量无法保证的结局,我们总不希望似乎属“免费”吃的“蛋糕”,变小了,口味变差了吧。

其次,学前教育由于教育潜在对象是3—6周岁的幼儿,他(她)们尚处于人的成长初期,对家庭养育教育的特殊需求(如亲子感情培养、父母保护下所获得的安全感、家庭伦理熏陶等)是公共机构无法替代提供的,因此,在是否送小孩入园上应尊重家长的意愿,留足制度层面的弹性和可选择性。如果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那么学前教育也会纳入法定的强制性教育序列,这肯定是不恰当的。国际上有的发达国家,学前教育只提供半日制的服务,这为家庭养育教育留出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

最后,发展学前教育要讲究章法。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也是超常规发展起来的,还有许多“课”要补,在发展阶段上还是处于打基础阶段。打基础应多从供给侧发力,其重点,一是要理顺办园体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重偏低的地区要集中优势资源,重构优化办园结构;二是要改善办园物质条件,优化幼儿园布局;三是要提高保教工作者的收入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这都要有大量的教育经费投入,可见,免费教育的议题应先缓一缓。学前教育的发展近期、中期目标宜定为优质公益普惠,在长期目标上,甚至可将“普惠”提升为“福利”。但要“渠成”,还需“水到”,还需打好发展基础。退一步讲,即使不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仅纳入免费教育范畴,条件也是不允许的,这只会打乱发展步骤,欲速而不达。

当然,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为关系社会未来和家庭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成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加大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呼声,其实也反映了公众对政府更多地承担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期盼,这无疑是要求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上应尽更多的责,出更多的力,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逐年提高,保证政府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的份额稳步提高,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资助帮扶体系。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并应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为完善这一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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