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价格指数调价解析

哈晓玲 律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曾担任多个大中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负责人,致力于在近二十年建设工程领域从业经验的基础上,为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解决工程造价及其司法鉴定相关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的项目。

编者按:

2020年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称“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纬所结合过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法律服务经验、诉讼案件代理经验,以及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观察、专业研究成果等,就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内容予以评析,并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提出相应的适用建议。我们已从竣工验收流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变化;缺陷责任期条款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本文介绍“价格指数”的相关概念,国内引入价格指数调价的背景,以及推荐使用价格指数调价的积极意义并着眼于签约、履约不同阶段价格指数调价的适用指引等内容进行梳理,同时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

什么是“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无直接规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GBT51290-2018),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一定时期的建设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工程造价的比值,以某一设定值为参照得出的同比例数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指数、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工料机市场价格指数等。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 “价格指数”对应上述工料机市场价格指数范畴,属于“工程造价指数”的下位概念,可以直接用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相比后得到。

国内引入价格指数调价的背景

(一)价格指数调价在国际工程中的适用

价格指数调价和造价信息调价作为当前两种市场价格波动调整机制,后者更为大多数市场主体所熟知并采用。但实际上采用“价格指数”实施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在国际工程中已经属于较为成熟的方式,如:1995NEC《工程合同施工条件》、FIDIC红皮书、黄皮书在[因成本变动的调整]条款中均采用了价格指数的调整方式,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等价格指数也存在广泛、成熟的应用。以2017年FIDIC合同条件为例,价格指数调价的相关约定为第13.7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成本指数表,本款不适用。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就工程所用的劳动力、货物和其他投入的成本的的涨落,按专用条件中的成本指数表计算的增减额进行调整”。

(二)国内引入价格指数调价的背景

1982年国家决定将鲁布革水电站的引水工程作为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按世界银行要求,严格按照FIDIC合同条款和ICB招标的要求进行,引水工程于1984年7月签订合同,标志着国内开始实践价格指数调价方式。

1997年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颁布《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1999年原交通部颁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在水利、公路行业开启了以示范文本形式推广价格指数调价;2007年九部委颁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率先将价格指数调价方式引入房建、市政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笔者以时间为线索,呈现国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引入价格指数调价方式的历程,具体如表1所示。

1  国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市场价格波动调价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中,将价格指数调价作为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从强制性国家标准(GB)的层面引入价格指数调价。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推荐使用价格指数调价的积极意义

(一)便于实现过程结算

对于人材机价差调整、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传统结算方式下均在最后竣工结算时才进行计算;而过程结算方式下,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应按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计算并支付包含上述内容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采用造价信息调价时,需要从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构成中先分离出工料机含量,再进行调价操作。虽然可以利用计价软件实现分离工料机含量的操作,但在计价软件中填写信息价调价时,一般又会改变综合单价;若手动逐项计算,又因调价的要素种类较多(几十种甚至上百种),操作过程耗时耗力。因此,造价信息调价较难适应过程结算要求。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8.2.1目(1)[价格调整公式]为:

公式本身不需要综合单价作为参数;定值权重A、变值权重B1~Bn及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F01~ F0n均为事先约定;将可调因子(一般不超过10种)的当期价格指数或价格Ft1~ Ftn代入公式,便可以计算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当期调整差额△P。具体操作方法上可以保证过程结算的实现。

(二)合理分担风险

1.价格指数调价,响应《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倡议。

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度较低,业主要求更为固定的合同价格,所以总承包商需要承担比施工总承包模式更多的风险,但总承包商也不宜承担无限风险。因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价格指数调价时,业主不需要对总承包人因市场价格波动遭受的损失“实报实销”,可以满足业主希望合同价格相对固定的诉求;同时业主有限度的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实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要求。

2.价格指数调价,可以实现进度款支付时即调整合同价款

如前所述造价信息调价,较难实现合同履行过程中调整合同价款。而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剧烈波动的风险较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更大。因此发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当物价剧烈波动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合理预见范围时,进度款申请时通过价格指数调价方式,计算当期调整差额△P。从而实现进度款支付时即调整合同价款,保护承包人利益、确保合同履行更为顺畅,这亦属于合理分担风险的一种体现。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价格指数调价适用指引

(一)签约阶段

1.应约定签约合同价内包含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

签约合同价内包含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即承包人应承担的物价风险,当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则调整合同价格的条件成就,此时按照价格指数或其他约定方式调价;同时建议明确:仅对超过幅度的部分进行调整,减少歧义。

2.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约定。

依据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8.2条、13.8.3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表》或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会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条款“落空”,当产生争议时会被视为合同约定不明。

3.承包人应在投标函附录及合同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中,填报合理权重值。

首先,依据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8.2.2项,“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关注此风险事项,对于投标函附录及合同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完整填报;且定值权重A及变值权重B1~Bn合计应为1。

其次,合理填报定值权重A及变值权重B1~Bn,才能充分发挥价格指数公式的作用,得到承包人期望的调价结果。

另外,对于可调因子以外其它较为重要工料机,承包人应充分预估物价波动风险慎重报价。

(二)履约阶段

1.承包人应关注发包人指令变更对于价格指数权重合理性的影响,及时与工程师沟通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8.2.1目约定:“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当发包人指令变更导致价格指数权重不再合理时,承包人应及时与工程师沟通,并按照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中约定的程序进行。

2.工期延误情形下,按不利于责任方的价格指数计算市场价格波动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均应按索赔程序执行。

工期延误可能由多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应按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9条[索赔]约定的程序及时提出主张,否则一来程序失权,二来工期延误责任可能会成为说不清的“糊涂账”,最终难于向对方主张市场价格波动的损失。

3.承包人应注重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为后续工程项目的风险管控做储备。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需要合理填报定值权重A及变值权重B1~Bn,才能得到承包人期望的调价结果。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时一般仅有估算工程量,若承包人依据拟建项目资料,确定变值权重,显然不够理性;承包人应该充分参考已完类似工程各种材料的费用占比,来合理填报。

这就要求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数据需要进行统计、提炼,并持续积累,从而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报价需要。为后续工程项目的风险管控做储备同时,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及竞争能力。

结语: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提出: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并加强造价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在此政策背景下,未来取得价格指数会更加便捷,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价格指数调价会成为主要的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款方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一般为固定总价合同,当《发包人要求》改变或对工程所做的改变才构成变更,以往施工总承包模式“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九字方针不再适用。承包人想要获取较施工总承包模式更多的利润,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招投标时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签订合同时,拟定的专用条款应详实、严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要做好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的全面管理。

END

作者 | 哈晓玲
编辑 | 汪建 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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