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70)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作者:湖北省咸宁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葛蒲南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行书专业委员会委员 覃修毅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书法家协会楷书专业委员会主任 周志刚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作者:工人日报社副社长 王四新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作者:湖北省荆州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黄文泉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行书专业委员会委员 虞立新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作者:工人日报社工会新闻部主任 郭强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作者:湖北开明画院副院长 魏开功
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书法家协会草书委员会秘书长 魏开胜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吴立
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李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