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证据必须申请到案
#学法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第二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某安普惠、某安财险诉讼中,借款人应依据本章法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1、向某安相关公司调取:在某安该笔借款业务中,所有含有借款人电子签名的合同、协议、授权、确认、申请等全部电子文件的原件,防止某安根据案情发展或另案的需要,制作新的“证据”。
2、向出借人调取: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银行流水、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的银行流水。
3、向某安相关公司调取:每月收到保险费、服务费、担保费、初期服务费的银行流水。
以上这些证据都是直接证据,作为某安公司、金融机构都是单方面掌握,并完全可以轻易获得并提供的。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借款人收集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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