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虚假诉讼;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釆用一审质证记录不符合证据三性的《情况说明》及一审未经质证,未作为证据使用的《赔偿名单》,再审用二份,一、二审未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说明》和《收条》《赔偿名单》共三份证据作为裁定的依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的;
根据第二项:我提交的新证据市司法局出具的昆司鉴投(2017)33号及昆司鉴投(2018)16号答复,确认鉴定人李天闻和刘培得不具备房屋修复费用评估鉴定资格,鉴定违法、违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之证据证明的;
根据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原告律师无凭无证虚假陈述,第一次,第二次造成房屋受损,无任何证据加以证实。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根据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是伪造的。根据对鉴定机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鉴定机构提交的审查证据《鉴定意见书》的版本式样,内容,与原告提交的版本式样,内容不一致。
(四)原判决、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根据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承诺书、收条、身份证(共46份)证据未经质证。根据另案行政诉讼,法官要求调证核实,一审法院,鉴定材料卷一、至卷四,仅有重复使用的38份鉴定意见书,实际是35份,其中又有多份无承诺书、收条、身份证。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根据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我与原告是合同纠纷,原判决、裁定按照《侵权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原告是被侵权人,而本案的原告是征收士地,征收拆迁村民房屋的开发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捏造事实的鉴定意见起诉我,无任何村民参与起诉,无任何村民到庭质证,判决、裁决未使用捏造事实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与我有因果联,直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无过错归责任原则》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归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例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根据第九项、我自知道就不认可原告单方出具捏捏事实的鉴定,我和我的律师都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而原告几次庭审一真坚持不同意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第二款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原告坚持不同意鉴定,一审拖延开庭时间长达一年多,不支持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查明事实。对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律师的辩论意见一律否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
法律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我律师提交的证据上到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新证据及辩论意见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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