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负债前的财产赠与民事调解书,无虚假诉讼情形不被撤销! 2024-04-10 20:25:56 最高院:负债前的财产赠与民事调解书,无虚假诉讼情形不被撤销! 初明峰刘磊刘晓勇 金融审判研究院 昨天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刘晓勇 欢迎朋友圈转发!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裁判概述借款人赠与房屋的调解在前,对外负债的事实在后,作为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对原调解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并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债权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原案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债权人要求撤销借款人对他人赠与,法院不予支持。案情摘要1、2006年,刘金武赠与刘腾一套房屋。该赠与行为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再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2、2013年,谢朝荣出借给刘金武一笔款项。3、刘金武无力清偿到期借款,谢朝荣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前述有关赠与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争议焦点谢朝荣是否具备提起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谢朝荣所针对的原案之诉讼标的是刘金武与刘腾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原案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是2006年。谢朝荣不是赠与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将款项借给刘金武并非基于对刘金武享有案涉房屋权益的依赖,其更非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谢朝荣作为刘金武的普通债权人,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并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而言之,原案的处理结果不会导致谢朝荣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谢朝荣亦没有证据证明刘金武与刘腾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形。虽然谢朝荣依据(2015)郴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案涉房屋一半产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刘金武的责任财产情况,进而影响到谢朝荣债权的实现,但这种利害关系仅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谢朝荣依旧享有对刘金武的债权,故谢朝荣亦非原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谢朝荣不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终1292号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九民纪要》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务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影响其权益后的救济诉讼,仅仅作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作为撤销之诉的原告。但《九民纪要》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列举了三种情形,其中包括“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情形。此情形中,判断原告是否有资格,首先应当判断的是,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本文援引案例中债务人的赠与行为)在没有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情况下,该债权人是否在实体上对债务人的该行为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换言之,此情形中,如果该债权人在实体上对债务人的行为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那么其无权在程序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之前行为在实体上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但如果符合《九民纪要》第120条的其他两种情形,其在程序上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就本文援引案例而言,虽然债务人负债之前的赠与行为被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虚假诉讼为由针对该生效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赞 (0) 相关推荐 最高法司法观点:判决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0)最高法民申787号 裁判要旨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 ... 虚假诉讼的救济(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9期文章 往期同系列文章: <虚假诉讼的救济>(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案外人面对虚 ... 【最高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归当事人所有但未经变更登记的,尚不能被认定为该当事人的财产 [裁判要旨]1.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但并非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均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 杨某.颜某.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指导案例第1396号 撰写:金朝文 张旭 衢州市中级人 ... 最高院:公司成立前的财产被侵害的出资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设立中的公司取得的采矿权,在公司成立前,该采矿权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其实质属于各出资人的合伙财产,由各出资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如果被侵害,各出资人即具有提起诉讼 ... 最高院司法观点: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 集),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35 页. 问题∶最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有的民事调解书是采用 ... 最高院司法观点: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 集),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35 页. 问题∶最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有的民事调解书是采用 ... 以民事调解书为例,释明延迟履行利息规定的必要性探析 山东高法2021-05-06 12:35:47 一.迟延履行利息规定的 出台背景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限制 ... 在裁判文书生效前转移财产的,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部分被告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执行款.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 ...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民事审判实务49问(从未如此详细)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 ... 稻盛和夫的忠告:人过中年,负债前行时,不妨逼自己做好这三件事 说起稻盛和夫,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关于他的故事.比如一生创办了两家世界500强,退隐商界数年,临危受命拯救日本航空公司. 他本人不仅在日本家喻户晓,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不少的忠实粉丝.而作为我们成年人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