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点线面体重构诉讼逻辑——法官思维模型(一) | 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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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宸
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微信:formerjudge625
编者按
作者凭借自己多年的学术研究积累与军旅、法官、律师等多种工作经历沉淀,“设计了法官思维模型,分析法官思维特点,拆解法官审判路径,帮助律师理解裁判逻辑,继而形成更符合法官裁判角度的诉讼思路。”
该创作成果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秀将以系列方式刊载,期待与更多读者朋友进行务实的坦诚交流。

同为法律人,律师与法官有相同的底层智慧,也存在极大的思维差异。作者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和理工科背景,创建了法官思维模型,旨在帮助律师更了解法官,并在法官思维的引导下设计行之有效的诉讼路径。
本期通过构建法官思维模型,理解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的差异,为拆解法官思维模型做好铺垫。
这些年,我发现即便案件结束或判决已经生效,律师仍会站在代理人角度“吐槽”法官“不公”,鲜少深究法官裁判的底层逻辑和深层价值。这不仅因为律师和法官的职责来源不同,更因为双方追求的终极目标不同,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二者思维方式和分析角度不同。
受到曾鸣教授点、线、面、体思维模式的启发,作者设计了法官思维模型,分析法官思维特点,拆解法官审判路径,帮助律师理解裁判逻辑,继而形成更符合法官裁判角度的诉讼思路。
一、法官思维模型之构建
1.律师视角构建
众所周知,法官裁判案件源于律师诉讼,律师先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正因案件起源于律师,并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作者在构建法官思维模型时,理应以律师视角为出发点。如图 1 所示。

△图 1 法官思维模型-律师视角
在图 1 中,我们首先看到点 S 和点 O,S 代表诉讼请求,O 代表诉讼目标。律师的诉讼思路是以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O 为起点,根据委托人的意向和需求,倒逼自己思考解决之道,查法条、翻案例,通过寻找案件事实依据或相关法律依据,确定诉讼请求 S,构建从诉讼请求到诉讼目标的合理路径 SO,以期在法律层面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无缝”对接。
由于律师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从委托人立场出发,结合自身的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目光往返流转于其认知的案件“始末”,所以律师容易落入线性思维里。这不仅是因为律师在对案件分析整理时“煞费苦心”,亦因为律师的用户视角限制了其思维回路的边界。
2.法官视角构建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实现个案正义,更要把握案件的普适性原则,以实现公正裁判的最高价值追求。
基于公权力赋予法官的天然审判优势,势必需要法官看到比律师更高、更全面的点、线、面,势必需要比律师更客观地把握案件走向。

△图 2 法官思维模型-法官视角
如图 2 所示,法官以其区别并略高于律师的视角,从点 T 出发,以诉讼请求 S 为案件起始审理点,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证据册等案件材料构建的点,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充分审视律师的诉讼路径 SO,进行事实判断,继而梳理案件法律事实,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再结合价值判断预测可能的裁判结果(A、B、C)。
因此,只有适当超出并高于律师视角,法官才能确保其对全局的把控。图 2 表现了法官在点 T 俯瞰模型全貌,似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
3.总结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律师从寻找线开始。法官以点出发,更容易拓展为线、面、体。诚然,法官应有的认知高度是其社会责任感的必然体现,而律师的责任感多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但是,对现实世界的观察不应是平视的,特别是作为法律人,尤其应当选择自上而下的视角,方能打破“思维定势”,提升对现实的贯通能力。
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架构
1.法官思维模型的逻辑架构
众所周知,法官裁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此可推断,法官的裁判结果至少应由事实和法律两个要素共同确定。
在法官思维模型中,线 AC 代表裁判结果的集合,同时,线 AC 又是底面和斜面的交线,自然可以推出这两个面分别代表事实和法律。
考虑到 SO 是律师的诉讼路径,而待证事实是确定律师诉请的主要依据,底面代表事实,斜面自然代表法律。如下图所示,以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律适用,落地为可行的裁判结果,体现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特征。

看起来如此无可厚非,但好像缺点什么。
事实上,律师选择诉讼路径 SO 不仅基于事实,更应基于法律,故 SO 应当包含事实和法律的双重属性。其作为面 SAC 上的线,属性自然延伸至整个底面,因此,底面 SAC 应当包含事实和法律。如下图所示。

至此,我们确定了底面的含义,即:事实+法律。
作为一个曾经的裁判者,深知除了事实和法律,一个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有认识,有选择,有坚守,也有无奈。
了解了底面的含义后,我们来分析斜面TAC。看看法官在裁判时,除了事实与法律,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我们来看医生劝阻电梯吸烟案。
案情简介:
2017 年 5 月 2 日,河南杨姓医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正在抽烟的老人段某,两人发生口角,段某情绪激动,后突发心脏病死亡。
一审判决:
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向段某家属补偿 1.5 万元。
二审判决:
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套用思维模型对案件进行分析:
事实:劝阻吸烟者与被劝阻老人发生口角,二人分开后不久老人猝死。
法律:侵权责任法。
结果:一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决双方分担损失。二审法官引入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为的肯定,是对勇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行为的肯定。改判为免除劝阻吸烟者的民事责任。

评析: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
因此,法官在确认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需结合对诸如伦理、情感、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与法律之外影响公平正义的因素进行权衡。
事实与法律之外的因素,往往来源于现实主义思维层面,这才是斜面 TAC 的应有之意!
2.对法官思维模型-逻辑架构的理解
于法律人而言,司法三段论是最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其基本形式是:
(1)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
(2)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3)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
如前所述,法律、事实、结论是法官思维模型的底层逻辑。司法三段论从形式主义思维的角度,保证法的适用过程的合理性与确定性,但要解决法的适用的实质合理性,还需融入对现实主义思维的考量,以实现法官裁判的普适正义,促进法律思维与时俱进。如图 3 所示。

△图3 法官思维模型-逻辑架构
3.总结
本文结合案例,旨在说明法官在裁判中,需融合法官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思维模式,在事实确认与法律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公共利益、伦理、社会价值等法律之外的因素综合做出判断,以实现法理和情理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问答环节
作者在创立法官思维模型后,同仁们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下面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Q1:律师的工作是提出请求,法官的工作是看请求是否成立,不需要用模型来表达。
A:提出请求正是诉讼的起点,表现为法官思维模型中的点 S。该点的提出需要律师通过对当事人诉求的理解、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对案件可能走向的推测等综合得出。
因此,诉讼起点 S 的设计和选择是律师智慧的结晶,是案件的起点和裁判的边界。
简单来看,律师的工作是“诉”,法官的工作是“判”。法官思维模型的建立就是想通过剖析和学习法官“判”的思维和逻辑,设计律师“诉”的路径,提升律师“诉”的技能。
Q2:如何通过点、线、面、体的思维模式设计出《法官思维模型》的?
A:我学习了曾鸣教授的点、线、面、体理论,听了熊浩老师《法律人的四种思维》,便产生了把它转化成模型的想法。

先确定两个点,T:代表法官,S:代表律师,随之想到律师的诉讼路径,应当是一条通往胜诉的线段,若 A 代表胜诉,那么 SA 就是胜诉之路,继而形成三角形 TSA。
考虑到败诉的结果是否正代表了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便找到了 C,即诉讼请求 S 被全部驳回。至此,A 到 C 就体现了判决结果在完胜与完败之间的所有可能性。
大体完成了一个三角锥体的设计。后来我又找到了 AC 之间的中点 B,想通过斜面 TAC 展示法官视角下,B 源于法官的中立。而这个三角形也完全符合法庭的布置模式。
至于点 O,考虑到 SO 是律师的诉讼路径,即使完全正确,也不一定与法官的裁判理念重合,SO 是律师提供的基于事实层面与案件相关的内容,OA 是法官在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后,结合价值判断得出的判决结果,实现律师诉讼逻辑与法官裁判逻辑的衔接。
Q3:OA、OB、OC 之间是什么关系?
A:SO 是一方律师的诉讼路径,如果是胜诉,裁判结果是 A,但由于底面还包括其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诉讼材料,因此,裁判结果可能是 B 或 C,而用虚线表示 OB 和 OC,是为了表达律师诉讼目标与法官裁判结果之间的偏差。
另外,即便从法官视角出发,起点是 S,沿着律师视角前行,也可能在最后产生分歧,走向其他的裁判结果。继续学习后面关于底面和垂面的含义,就能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

Q4:价值判断线段与裁判结果线段有什么联系吗?
A:裁判结果线段体现所有可能裁判结果的集合,应当理解为点的集合,而不单纯是一条线段更为恰当。在一个案件中,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诉求,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亦有不同的判断,存在偏差,甚至大相径庭。而裁判结果的预测来源于法官对案情的把握,对证据的采信,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共同作用的结果。
Q5:“TAC”这个面有“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原则”、“现实主义思维”等好几个称谓。如何才能拥有这样的思维呢?律师很少关注“TAC”这个面。如何才能拥有这样的思维呢?
A:这个面的含义是“现实主义思维”,因为现实主义所表达的内容足以涵盖其它概念。法官在日常办案中对现实主义思维的运用,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过长期思考和训练产生的一种“感觉”,这么说可能有点虚,但法官在办案中确实存在经验和直觉。
律师关注个案,因为律师的授权来源于当事人委托,要锻炼律师中立、全面的立场,就应适度站在对方角度,选择法官视角,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斜面 TAC 不正符合法庭的场景设置吗?话说回来,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实现胜诉目的或降低败诉风险,减少实际损失。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调用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思维,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跳脱代理人局限,管理当事人预期。
想提升这样的思维模式,个人认为模拟法庭是一个不错的辅助手段,对抗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律师知法官、知对手。
Q6:法官裁判没有模型可言,复杂的模型不适于理解。
A:法官思维模型本身不是在普法,受众是具有法律专业认知的群体。
法官,有身份赋予的审判权,就有法律限制的权力边界。法官思维模型应当是用三段论的底线思维兜底和支撑,在规则内用一杆无形的秤,划定权力边界。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就是边界: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公序良俗是下限。
法官的裁判永远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和法制精神,即便成文法势必存在滞后性,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官思维模型正是“宗”,因此,将模型推演到极致,是寻找边界的最佳途径。在随后的内容中,可能有些推演近乎完美,正因完美可望不可及,才能找到框架的外沿。
未必每个案子都需适用该模型,有的可能产生位移和偏差,但模型的框架是固定的,且框架(点、线、面、体)所代表的含义具有延展性和动态性。
作者简介:
赵宸(原名赵霜),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原某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曾有过十几年的军旅生涯,取得工学硕士学位后,在军校任教,主要从事数据安全与存储、数据加密、信息论、数据挖掘等领域的研究与教学。
担任法官期间,主要审理金融、公司、合同、破产领域案件,担任法官期间,多次对下指导案件,发表论文数十篇。
结束法官生涯后,赵宸花费一年的时间,用自己的工科思维对法官的工作和思维模式进行了一番彻底的“破译”,创建了专门供法律人学习的“法官思维模型”。现在赵宸进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