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2期丨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二)
原创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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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两册共围绕824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79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交易作为一种集财产权流动、资本募集、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日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纠纷中。而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多,以及参与主体的普遍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就司法实践而言,上海法院近五年共审结股权转让类一审案件近6000件,在全部公司类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超过1/3,且呈现出诉讼标的额上升、纠纷类型化、案件难度增加等特点。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全文4.2万字),该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83个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总体情况概述—立案审查—被告抗辩的审查—要件事实审查和认定规则—股权转让案件常见类型裁判主文指引”体例,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该指南还结合《民法典》以及最新的《公司法》《婚姻法》等司法解释等,梳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附以典型案例53个。
本期刊发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二):《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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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附股权转让案件常见类型裁判主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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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条件的认定
(一)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判断的审查
【审查要点】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法院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对于合同解除纠纷,需要先审查明确当事人要求解除的理由是基于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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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原则
【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中,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解除应当持审慎态度。
【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有其特殊性,要从严把握解除的事由,审慎认定合同的解除。
【典型案例】
张檄与宁培艳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3079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是一种商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公司股权变更涉及众多利益,且变更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该公司的股东会议通过,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上有该有限责任公司两名股东的签名和印章,应视为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征得了公司股东的同意。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股权转让金给付义务的情形下,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第三日便履行了股权变更义务,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变更已经产生了对外公示效力,且被告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公司的股东再次变更登记,由此,若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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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存在;
2.当事人主张约定解除的,审查的内容在于解除是否符合约定,需要对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3.当事人主张法定解除的,审查内容在于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4.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注意事项】
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2.法定解除纠纷需要对照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进行审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各法定解除条件的构成要件,谨慎认定诸如“合同目的”“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等。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7. 【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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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年度)》之六〔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15号〕
裁判要旨:金鹰公司依据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以自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其主要原因是出于规避其投资经营风险的考虑。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其他协议的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情形,故金鹰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对于期限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如果遇到履行障碍和风险,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努力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为了转嫁、减少自身商业经营风险而单方解除合同。
2.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与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2)民提字第17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导致的贬值损失,并非是不可抗力导致,也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3.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申字第2532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尽管案涉股权的转让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于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因此具有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的特点。且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也不影响受让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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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认定
(一)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审查
【审查要点】
1.主张解除权的当事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2.解除权系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典型案例】
北京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高民终字第1824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浦之威公司不仅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表明其并无解除合同之意。此外,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出现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保证合同的条件,故上诉人浦之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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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的审查
【审查要点】
主张解除权的当事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通知作为解除行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有解除权的一方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2.解除通知应当以积极明示的方式作出;
3.诉讼中以起诉、反诉、答辩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明示通知的要求,可以视为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行为;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注意事项】
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6. 【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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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2)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要旨: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为免除当事人的上述义务,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产生较大争议,但对该协议已成立并无争议。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已发出解除通知,且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至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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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合同时间点的审查
【审查要点】
1.以通知作为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自解除通知到达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2.以诉状(反诉)作为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自诉状(反诉)副本送达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认定
【审查要点】
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还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财产处理的审查:
1.造成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主体;
2.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财产种类、数额等;
3.要求恢复原状的股权现状以及是否存在返还的可能性;
4.要求赔偿的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损失数额;
5.损失与过错的因果关系;
6.证照、印章、相关公司资料的返还等;
7.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事项。
【注意事项】
1.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2.双务合同解除时对于解除的后果需释明。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9.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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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西昌锌也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与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0)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为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存入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晨、牛芸、罗爱玲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0)民二终字第122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的,依法应承担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迟延付款一方而言,其能预见到的因迟延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仅限于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就受让方而言,如果其及时另行贷款亦可避免对方迟延付款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收款方系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其不得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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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股权转让案件常见类型裁判主文指引
股权转让类案办案
要件指南目录
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纠纷概述
一、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概况
二、股权转让案件特点
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类型及对应处理原则
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二、诉讼标的的审查
第三部分 被告抗辩的审查
第四部分 要件事实审查和认定规则
一、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主体要件审查
(二)标的要件审查
(三)意思表示要件审查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要件审查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二)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三)未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三、有效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合同履行状况的审查认定
(二)违约责任的审查认定
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解除条件的认定
(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认定
(三)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认定
五、涉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一)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与场合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认定
(三)损害优先购买权诉讼救济的认定
(四)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第五部分 股权转让案件常见类型裁判主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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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三):《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涉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责任部门:高院商事审判庭 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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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潘云波 俞巍 傅伟芬 陈克 沈文宏
责任编辑 :顾全 陈树森 刘金妫 蔡一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