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技术合同归纳与起草审查要点

编者按:
《合同编》第20章专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其中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有一些特点。

本文将重点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1)技术合同包括多类合同;
(2)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定要点;
(3)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类型之间存在多种关系;
(4)涉及“技术成果”的合同都要运用“技术类合同”的起草审查知识。

01 技术合同包括多类合同

根据《合同编》第843条、851条、862条、863条、876条、878条等规定,技术合同包括下列合同类型: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合同
      • 委托开发合同
      • 合作开发合同
      • 技术转化合同(第851条“参照适用”)
    • 技术转让合同
      • 专利权转让合同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第876条“参照适用”)
      • 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第876条“参照适用”)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第876条“参照适用”)
    • 技术许可合同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许可合同(第876条“参照适用”)
      • 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合同(第876条“参照适用”)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第876条“参照适用”)
    • 技术咨询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培训合同
      • 技术中介合同

上述“参照适用”的,是法条中规定此类合同参照适用相应技术合同的规定。另外,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也经常被当作技术开发合同。

02 技术合同的法律规定要点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我们需要知道技术合同的相应法律要点,才可以相应采取“无需约定、约定排除法律默认规则”等措施,或者判断技术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下面这些就是技术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要点,其中大部分是默认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排除适用。

(有关法条均指《合同编》中的相应法条)

1.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权归属方面:

  • 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
  • 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 第859条、860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共有,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第861条: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权利,但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 第875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如无约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 第874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中的受让人或者许可人按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
  • 第885条: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上面这些规定对于技术合同的起草审查是最重要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技术合同的最核心问题,因此即使法律的默认规则已经符合我方利益,合同中往往也仍然会要明确写明,以避免争议。

2.技术开发风险负担:

  • 第858条:如无约定,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技术开发合同不像一般承揽、服务,是对未知技术的开发,因此开发失败的风险较大。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受托人因为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成果,委托人仍然要支付一定费用补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技术合同效力:

  • 第850条: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 第864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这两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无法排除适用。

相关知识点: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及相关条款简析

4.费用负担:

  • 第886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负担。——相比之下,《合同编》第921条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5.技术进出口限制:

这是来自《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如果不涉及技术进出口,则无需考虑这一点。

相关知识点:技术进出口与相关合同程序

03 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类型之间存在多种关系

1.委托开发合同与承揽合同可能形成“配套型”或“参照型”关系。

委托开发中,可能需要受托人定制样机、样品,这部分工作无疑也是承揽,于是此时就形成了技术开发合同与承揽合同的配套组合。

即使并无实物定作,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承揽合同仅限于“提供实物成果”,受托人(研究开发)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进行开发工作,也未尝不能参照“承揽”处理。

相关课程:服务/承揽/委托/劳务(雇佣)-上

相关课程:服务/承揽/委托/劳务(雇佣)-下

这也就意味着,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有可能依据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主张任意解除权(《合同编》第787条)、任意变更权(《合同编》第777条)。例如,在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清创首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70号]中,法院认为:

在本案涉案合同中,出卖方应当按照买受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这一点,具有结果债务的特点,与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的规定最为接近。因此……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对承揽合同有任意解除的权利,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与委托合同是“参照型”关系。

委托技术开发以及委托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都可以认为是《合同编》第23章“委托合同”中的第919条规定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广义的委托合同完全可以包含这些合同。法官在处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中,完全可能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包括任意解除权(《合同编》第933条)、第三人可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合同编》第926条)等。例如,在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琪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7698号]中,法院认为: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当然,对于技术类合同来说,《合同编》技术合同一章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只有该章无相关规定的才会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

因此,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查中,也要适当参照一般委托服务合同,对任意解除权、代理问题、第三人追责问题予以应对。

3.技术中介合同同时属于“中介合同”,应受《合同编》“中介合同”一章规定的约束。

04 涉及“技术成果”的合同

都要运用“技术类合同”的起草审查知识

《合同编》对技术合同作出专章规定,核心就是为了解决“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这里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注意,这些技术成果都是可以重复利用、产生较大经济价值的,如果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经济价值很低,其实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成果了。

如果只是涉及一般的文字作品(例如委托创作剧本),按照《著作权法》及一般合同法规定处理即可,无须适用《合同编》“技术合同”这一章。

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如果不涉及技术成果,或者其中的智力成果价值很低,那么就是一般的承揽合同、委托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根据这些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去处理即可。

比如说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可能让人费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电脑维修店修个电脑,算不算技术咨询合同呢?答案是不算,也用不上《合同编》“技术合同”里面的规定,因为这些服务里面并不会产生什么有价值的、重复利用的技术成果。

2.不论是承揽还是各类委托、服务,只要可能产生或涉及有价值的技术成果,那么就要考虑“技术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利用进行明确约定。

当然,如果是涉及有价值的著作权,也应该对著作权的归属与利用进行明确约定。

律师应该形成习惯,对于所有服务类合同,都会想一下技术成果归属问题。如果技术成果重要,就参照技术合同的审查要点对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作出明确约定;即使没有什么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智力成果,也可以在合同中简单的约定一下知识产权归属。

3.对技术合同的起草审查,除了依据本文中所说的技术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也要同时参考服务类合同中“一般服务合同、承揽(提供实物成果)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

如前所说,在法规上,技术合同可能参照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可以认为就是一种委托合同。而且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委托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微观-合同条款”方面与一般服务合同、承揽合同有很多相通之处,应该借鉴后者的起草审查要点。

4.技术合同的复杂性,使得技术类合同的起草审查有些难度。

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技术性。例如技术开发合同,最重要的是约定清楚各项开发要求。但是,这不是律师自己就能写清楚的。

一方面是技术的无形性。有形财产的买卖、租赁比无形技术的转让、许可简单。因为无形,就必须靠律师通过合同条款来进行各方面的界定。

律师需要通过这些措施来克服上述难点:加强专业化,进一步了解该领域相关知识;与熟悉技术的部门、人员配合;理解并运用“微观-合同条款”中的条款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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