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母亲为已婚女儿出资购房,又怕女婿来瓜分,最后决定这么做~

想全款为已婚的女儿买一套房产,又担心万一女儿离婚,房子会被女婿分走一半?最近,光明的一位陈阿姨遇上了一件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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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 案例起因

陈阿姨育有一独生女,想全款给女儿买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是考虑到深圳房产金额昂贵,又担心女儿女婿婚姻一旦破裂发生财产分割问题,无法保证这套房产归女儿个人所有

# 解决方案

于是,陈阿姨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处裴天龙公证员耐心倾听陈阿姨诉说了自己的担忧后,提出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建议陈阿姨先购买房产,待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后,由女儿女婿做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约定该房产为女儿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是建议在房产过户之前,陈阿姨和女儿先到公证处办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赠与标的为银行存款,约定该存款只赠与给女儿个人所有,存款用途用于购买房产,所购的房产也约定为赠与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结果

陈阿姨综合考虑公证员的建议后,认为第一种方案需要女婿签字,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稳定。而采用第二种方案则只涉及陈阿姨和女儿,不会影响女儿女婿的感情,遂决定采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

根据陈阿姨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裴天龙公证员为陈阿姨及其女儿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既满足了陈阿姨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归其个人所有,又不会影响女儿女婿的家庭稳定,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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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保障婚姻财产要注意

可怜天下父母心。陈阿姨的个案其实非常具有代表性。一方面,一线城市房价高涨,通常需要两代人共同努力才能添置房产,而父母对子女的倾囊相助,动用经年积蓄甚至养老金也在所不惜,只愿子女幸福美满;另一方面,年轻人的离婚率也呈现增长趋势。一旦夫妻离异,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被平分,对于出资父母来说损失是巨大的。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行为,除非父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一方的财产,否则该房产视为其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父母想更好的保障子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是人之常情。

# 防范方案

在这里建议已经将要为已婚(未婚)子女出资购房的父母,可以采取两种方案来防范法律风险。

一、已出资购置房产的,可以让子女和另一半共同前往深圳公证处办理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公证,明确父母出资金额,银行贷款的分担及房产份额的归属;

二、如尚未购置房产的,可以与子女单独签署赠与合同公证,明确资金来源及用途,并明确赠予的资金仅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未病而治为上医。希望诸君懂得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公证来预防纠纷,未雨绸缪,减少猜忌和摩擦,也是构筑家庭幸福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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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深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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