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不动产出租”有啥不一样呢?

文章导读

对于跨区的不动产出租到底有啥不一样?有那些涉税事项?很多人还不清楚,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并结合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跟大家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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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客户李先生就跑到我所里找我,原来是他自己公司(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名下的一套写字楼,准备出租,这套写字楼是在2017.3.5日买入的,写字楼座落地是在湖里区,而他的公司是在思明区,每月向租客收取租金为含税价2.5万元,想知道出租这套写字楼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在了解出租情况后,我给他一一说明,这套写字楼,主要涉及下面的涉税事项:

增值税

李先生应按3%的预征率【2.5/(1+9%)*3%=0.0688万元】向湖里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思明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5/(1+9%)*9%-0.0688=0.1376万元】。

解析: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李先生应向湖里区主管税务机关,按预缴增值税0.0688万元的12%(7%,3%,2%)来预缴税款【0.0688*12%=0.00825万元】,再向机构所在地(思明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1+9%)*9%*12%-0.00825=0.01652万元

解析:按照规定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发票开具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企业所得税

按2.5万每个月的收入减去对应的相关费用来计入公司的利润,再选择相应的所得税税率。(2.5-0.32727)*25%*20%=0.1086万元)

解析:

根据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应在湖里区主管税务机关,按收入的12%进行缴纳(2.5万*12%=0.3万元)

解析:

根据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印花税

按年计算应交印花税:2.5*12*1‰=0.03万元

解析:

1.纳税人:签订合同双方;

2.税率: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从性质上属于经营租赁合同,其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1‰),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3.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以上一年的税费合计为:7.70724万元

政策依据:

①《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作者介绍

王荣晓: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在福建厦门从事财务管理4年多;现为厦门红企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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