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政府拨款的所得税纳税处理问题

粉丝来信

(长春“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卡老师,有一事请教您。我朋友有一个可以承办赛车赛事的小规模企业,体育局委托这个公司承办赛事,这个公司全部免费承办的,事后体育局以专项修赛道名目拔款 80万专项资金,他们会计认为80万为政府拔款,挂往来帐。我认为应该按收入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烦请房老师百忙之中指点迷津,感谢您.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政府部门的拨款要分清性质,定性不同则纳税处理不同。正如你反映的,如果体育局与该公司签署协议,委托该公司承办赛事,并给予专项资金,则属于该公司为体育局提供正常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用,应按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规定计税。

如果二者并没有签署服务协议,只是体育局作为政府主管局,给予了承办方一定补贴,则不属于增值税计征范畴,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要按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你们要综合省体育局、长春体育局文件精神实质来判断,你们参与承办赛事是提供劳务的收费性质,还是政府补贴性质,以便做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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