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如何进行权力约束
权力制约规则
一、总 则
没有监督及制约的权力必定是腐败的权力。一个公司的管理者包括最高决策者的权力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而只靠道德或觉悟制约,最终必将导致公司的破产。实践证明,没有哪一个人的道德是永恒的。
二、制度督察与质量督察
一个公司是否能完全按照国家的法规、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的规章制度办事,督察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督察人员的工作难度很大,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在冲突中发生、在处罚中完成的。在督察人员的心目中,员工永远没有等级之分,只有遵守与不遵守制度之别。
三、督察工作人员的权力
制度督察官与质量督察长有着崇高的权力,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及规则办事。被督察的员工必须主动配合,不得有任何消极与抵触情绪;同时,督察工作人员也不得以督察工作为名泄私愤,否则,一经查实,立即调离督察工作岗位。
督察工作人员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如果违规,公司不得做出立即开除的决定。应视其错误的严重程度,在其做出书面检查后,给予降低个人信用等级或调离督察岗位的处置。在其有悔过表现的前提下,可再次为其提供督察工作的机会。如实践证明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立即调离督察岗位,让其从事其他工作或将其解聘。解聘时,发足2年工资。
四、督察工作人员的最后权力
督察工作人员在履行督察职能时,有时会与自己的上级甚至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发生冲突。此时,督察人员的权力及利益保护尤其重要。特别是质量督察长在履行质量督察职能时,如因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材料伪劣及工艺粗糙等问题,在上级违背“质量问题不可商量”宗旨的前提下,坚持原则,拒不执行上级的指令(严格地讲是错误的指令),而遭到解聘或开除时:
1.质量督察长应立即将质量隐患通报客户。
2.质量督察长应立即将质量隐患通报国家有关权威部门。
3.质量督察长应立即向媒体披露质量隐患及自己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
4.公司应给被开除的质量督察长一次性发足5年的工资。
质量督察长只有完成1、2、3条后,才能得到第4条规定的工资。
五、权力制约规则的永恒及严肃性
权力制约规则被视为公司章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其他章程一样具有同等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此做任何修改。如果此规则因不适应形势而必须进行修改,则必须经过董事会连续3年做出决议,并连续3年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在报纸等媒体上同时刊登“未修改规则”的全文及“已修改规则”的全文后方可进行修改。如董事会放弃“质量问题不可商量”的永恒宗旨,即视为公司董事会宣布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