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切忌“以果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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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商品属性的过程不应与对其最终可能归入的商品编码的期望联系在一起……商品编码是商品属性依据一定归类规则的映射结果,但不能“以果证因”,将对映射结果的假设作为映射的依据。”

——《商品归类精要》

商品归类即确定商品编码的活动,其理想过程依序应包括确定商品属性、适用归类规则、得到商品编码三个步骤。

然而,因归类工作本身之复杂以及归类个体思维之习性,实践中随处可见各种“以果证因”的现象,即存在“层次的混淆”。在此略举数例,以正名定分。

 汽车的簇绒地毯 

汽车的簇绒地毯应归入列为“簇绒地毯”的品目57.03,而非“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的品目87.08,但不应据此就认为汽车地毯不是机动车辆的附件。汽车簇绒地毯归入品目57.03,是根据总规则三(一)比较品目57.03与87.08列名的具体程度所得出的结果[见于总规则三(一)注释的举例],而非直接认为汽车地毯的商品属性不属于机动车辆的附件。[注:否则在归类时便无须适用规则三(一),直接依据总规则一归入品目57.03即可]

 管子附件 

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一(六)及第十六类注释二(二),专用或主要用作某种机器的零件的贱金属管件应归入相应的“零件”税目,但不应据此认为未按管子归类的管件就不是管子了。因此,用于此类管子的贱金属接头、管塞、法兰等附件仍可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二与第十六类注释一(七)的规定,按管子附件归入第十五类,而非作为“零件的附件”归入第十六类的“零件”税目。

 传感器 

传感器(transducer/sensor)是能感受被测量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在我国,将传感器按相应的测量或检测装置归入第九十章是一种常见的归类思路(注: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本身并无此规定),但不应据此反过来认为那些未作为测量或检测装置归类的传感器(例如,部分归入品目85.43的编码器或某些按零件归类的热电偶等)就不是传感器了。

综而论之,在商品归类中,商品是“因”,规则即“缘”,编码为“果”。归类时应当先知商品,再定编码,而非定完编码,再回过去为商品定性。否则商品既未定性,归出来的类别又何以能够服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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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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