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款 离婚时是否需要归还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张女士高中毕业后在一家公司跑销售,由于工作努力不辞辛苦,几年时间已经有了20万元存款。后来经人介绍,张女士与刘先生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二人步入婚姻殿堂。

刘先生一直给别人开车搞运输,眼见这几年运输行业蓬勃发展,他也想买辆大货车,但因手头钱不够,就想向亲戚朋友借钱。张女士看刘先生工作努力,就告诉他不用向别人借了,她手头正好有十来万元钱,可以先借给他用着。刘先生欣喜若狂,拿到10万元现金后,在张女士的要求下打了一张借条。

一年多过去,二人因为性格不合而大打出手,张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刘先生归还借款。刘先生却冷笑一声,称这借款早已通过买车转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10万元钱有一半是他的,他只需归还张女士5万元即可。

张女士坚决不答应,说自己在婚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怎么让刘先生借一下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呢?这不公平。向刘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张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丈夫向她借的款是否应该全额返还。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认为,刘先生的说法不成立。

首先,要确定张女士与刘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签订的欠条、借条等借据凭证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履行借款义务,则该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刘先生亲笔书写借条,并收到张女士的10万元现金,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因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确定刘先生是否需要还款,还需要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也就是借款的用途。在本案中不难发现,张女士对该车辆享有一半产权,那这10万元债务张女士是否也应承担一半呢?前面提到的法律规定中有一个前提,即“借款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则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的情形,张女士有可能面临少主张5万元债权的情形。那么,如何认定是否为个人事务呢?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所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主要是采用排除法,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虽然刘先生购买车辆用来跑运输,看似是用于家庭生活,但更侧重的是个人经营。因此刘先生需要偿还张女士10万元,其主张通过购买车辆将张女士的10万元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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