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问题的“事实”与事实的文化
成问题的“事实”与事实的文化
撰文/徐波

“事实”似乎是不成问题的,然而,吕思勉先生在《历史研究法》一文中说:“真正客观的事实,是世界上所没有的。真正客观的事实,只是一个一个绝对不相联属之感觉,和做影戏所用的片子一般,不把它联属起来,试问有何意义?岂复成为事实?所谓事实,总是合许多小情节而成,而其所谓小情节,又是合许多更小情节而成,如是递推,至于最小,仍是如此。岂能成为事实,总是我们用主观的意见,把它联属起来的。如此,世界上安有真客观的事实?既非客观,安得云无变动?”由此看来“事实”还真是一个问题,它随主观意见和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事实有其历史。芭芭拉·J·夏皮罗(BARBARA J. SHAPIRO)的著作《英国的事实的文化,1550-1720》(A Culture of Fact, England, 1550-1720)于2000年由康奈尔大学出版社,至今已二十多年,但读起来依然饶有兴趣,正如作者所说因为在“事实”这个概念本身越来越成问题之时,事实的历史自然越来越吸引人。
夏皮罗一开篇就具有挑战性,她认为很长一段时间里,“事实”概念一直是欧洲文化,尤其是英国文化的一部分。到现在“事实”已经成为人们思维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每个学童都听说过“历史事实”和“科学事实”。“事实”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史学、新闻媒体以及日常讲话中一直发挥着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在,哲学家、历史学家、科学家和文学评论家都对传统的事实观念提出了质疑,并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这种观念。常听说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建构,即“制造”了“事实”,或者说在这一代人看来是“事实”的东西,在另一代人看来可能就不是了,还说事实叙述和虚构叙述之间没有区别。这些质疑和言论促使夏皮罗去叩问历史,以期通过对“事实”的历史考察,来使人们意识到,“事实”这个概念本身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并为各学科和各部门服务。
夏皮罗写作该书的目的是通过考察“事实”在近代早期英国思想和文化发展中的作用来探索“事实”概念的演变。她认为,就在这一时期,“事实”被各个学科所采用,并具有了现代意义。实际上在本书之前她出版了《17世纪的英国的可能性和确定性》一书,书中探究了近代早期英国的智识生活,因而试图在这本书中继续深入研究,并同样关注学科之间的关系,以及可以归于“事实问题”的确定性或概率的程度。书中强调了英国法律传统对认识论发展和证据传统的贡献,考察了跨越学科边界的关键概念和认识论问题。她认为,这一研究与史蒂芬·沙平(Steven Shapin)和西蒙·谢弗(Simon Schaffer)关于早期现代英国经验主义自然哲学构建的著作、洛林·达斯顿(Lorraine Daston)关于客观性和奇迹史的著作、彼得·迪尔(Peter Dear)关于“经验”和“实验”的著作有交集。这些科学史家认为“事实”是早期现代英国自然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范畴,而夏皮罗认为“事实”并非始于自然哲学,它在自然哲学中出现得相当晚,在被博物学家接受之前,它已经在其他地方成为一个确定的概念。
全书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八章,论述首先从法律开始。她指出,虽然“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是日常法律分析的标准工具,但法学史家和法哲学家都没有过多关注法律中“事实”概念的演变。第一章论述了欧洲特别是英国法律语境中“事实”的性质,以及近代英国普通法中事实认定的特点。她对法律事实认定的概念框架的关注,更多是从法学内部,而不是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的,这主要是关注“事实”在各种相互依存的制度背景下的发展。
第一章论述了在法律领域中出现的“事实”概念有助于塑造和强化知识分子的认识论假设和方法,并在英国经验主义的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特别探讨了“事实事项”和“法律事项”之间的区别,并讨论了确定事实的近代早期的法律方法,并在这一点上作者注意到教会法和民法为一方与普通法为另一方在事实调查实践上的差异,指出普通法陪审员中非专业人士参与确定事实在事实概念的文化传播中起了重要作用。接下来,作者探讨法学中产生的“事实”概念和确定“事实”的法学方法是如何被其他学科和知识实践所采用的,从而成为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思想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集中探讨历史和历史学中的“事实”。作者认为尽管关于近代早期史学的学术著作令人印象深刻,但对“事实”的作用的考察却很少。这一章描述了古典和人文主义历史观是如何通过与确定事实的法学方法的接触,由于更加以文献为导向的历史学的发展,以及古物学研究的兴盛而被改变的过程。作者强调了事实与虚构之间不断演变的区别,以及历史学家从古典史学和法律传统中汲取的真实与公正的准则。如果说近代早期史学与修辞学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那么,这种修辞学强调的是“事实”、真相和公正,对狡诈、偏袒和装饰风格持怀疑态度,更看重第一手的证据,而不是对权威的援引。
第三和第四章涉及到与事实有关的文类而不是学科,即有的文类描述人类的“事实”,有的则描述自然的“事实”。第三章考察游记和方志,这两种文类描述人们到访踏勘过的地方,观察到的“事情”或情况,或经历或目睹的事件。这些叙述与历史写作,以及有关异域的地点、民族和事物的非叙事性描述相联系。它们还与英国科学界,特别是皇家学会对自然事件、自然条件和人类风俗习惯的研究的支持有关,也就是说,这些研究是基于人类和自然的“事实”。
第四章聚焦“新闻”和“奇闻”的报道。作者试图展示与“新闻”相关的文类是如何采用“事实”作为其存在的理由,并利用法律和历史事实调查的惯例,强调可信的证人和特定事件。当时和现在一样,新闻聚焦于不寻常的事件。如果说新闻和历史学家一样对政治、外交和军事“事实”感兴趣,那么近代早期的新闻也报道不那么与政治相关的事件,如谋杀、沉船和抢劫。“奇闻”是新闻。双头小牛、地震、洪水和不寻常的云形成为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新闻”这一文类,就像方志和游记一样,在将“事实”从一个局限于人类行为的类别转变为一个既包含人类,也涵盖自然现象的类别方面发挥了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这些“事实话语”从法律和历史中汲取了公正和准确的规范,强调第一手直接证据的可信性。这两章表明了“事实”在概念和文化领域的拓展。
接下来的两章直接关注“科学”或“自然”的事实。第五章追溯了作为新自然史组成部分的“事实”的发展。这一章认为,在17世纪早期,“事实问题”的概念和证明它们的程序在被自然哲学采用之前已经在法学和历史学中确立了。法学家、历史学家和自然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在这一概念向自然哲学和实验科学的转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概念被英国科学界所吸收采用,特别是在皇家学会对自然史的“事实”的强调中。作者指出了实验、“事实”与新型自然史之间的联系、科学观察的本质,以及望远镜和显微镜等观察工具的作用。科学调查、实验和判断在某些方面与法庭质询相似,在某些方面又不同。本章探讨了各个机构、过程和参与者如何改变事实调查过程的性质,以满足他们自己的特殊需求。作者认为,证人和可信性应该得到进一步研究,关注欧洲大陆的自然学家和科学实验者工作中的“事实”,以便更好地评估十七世纪自然观察中“事实”的中心地位能在多大程度上首先被当作是英国的发展来对待。
第六章论述了自然哲学中事实发展的三个具体方面。首先是绅士和贵族之间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的价值观在建立事实的科学文化中的作用,这是由史蒂芬·沙平和西蒙·谢弗提出的假设。夏皮罗从博物学家得到的证据表明,他们比绅士有更多的观察机会和专业知识,他们建立科学事实的方式似乎与皇家学会的绅士贵族之间彼此信任、尊重的价值观无关,相反,它是一种事实文化的一部分,这种文化在其他学科中发展得更早,尤其是在法学领域。律师和博物学家们都强调事实的真实性,坚持事实胜于虚构和想象,偏爱第一手和可信的目击证据,以及公正的修辞。法庭和皇家学会有许多共同点,不过无论法庭是什么,它肯定不是一个共享绅士信任的地方。其次是探讨“事实”与因果解释的关系,包括“原则”、“假设”、“猜想”、“理论”和“自然法则”,将自然哲学中的这些努力与历史学家和新闻工作者对“猜想”、“反思”和“推理的使用进行了比较。最后,考察了英国自然历史和自然哲学实践中的话语模式。皇家学会及其成员倡导的修辞和风格规范实际上在所有的事实话语中都是常见的。作者认为,在修辞学的其他变化和宗教认识论发展的背景下,礼貌语言的发展,博物学家们的“温和”、非争论性的话语模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他们所使用的事实概念的认识论内涵所推动的,而不是由他们的社会地位或愿望。
第七章试图说明“事实”的概念和“事实”证明的法学方法是如何被复辟时期的各种宗教争论者所采用的。作者认为,事实证据在宗教领域的成功运用,使“事实”成为一个重要的文化范畴。随着基督教新教逐渐依赖事实来建立和支持对《圣经》核心原则的信仰,“事实”在英国人的思维和文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八章论述了“事实”在英语文化中的阐述和传播。它始于洛克将事实提升为一个不再与特定学科联系在一起的普遍适用的哲学范畴。到18世纪早期,我们可以说英国具有了一种普遍的“事实文化”。本章还回顾了“事实”和“虚构”之间的关系,暗示了这种关系的变化是如何使报道“事实”的惯例成为可能,从而塑造了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的虚构文类。“事实”被纳入一种新的虚构形式,即早期小说中的“虚构事实”。
结论部分是全书的一个总结,并认为事实的文化研究应该适合既存的文化史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