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的五个“首次” 2024-08-02 12:17:23 数据作为“关键要素”首次写入法律数据作为“要素”被正式提及要追溯的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外公布,这是中央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文件,其中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中,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意见》明确,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可见,数据作为信息革命时代的基础性能源角色已经得到了高层的明确认可,既然是新型生产要素,就必须像基础性资源一样投入市场、流动才能创造价值,要做到这一点的重要前提是要有完善、科学的数据的治理规则,此次《数据安全法》正是在规则层面对这个问题的一次及时回应,《数据安全法》第七条明确指出:“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从而实现了在政策和立法层面的高度统一。更直白的理解,数据从之前单纯的民间、经济领域里的一项资源,直接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身份和地位不同往日,有了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和规范。首次确认“数据权益”还是《数据安全法》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意义重大。从经济学角度,一项资源如果要能够最大化的利用必须赋予权利,确权是流转和交易增值的前提,这是“科斯定理”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数据作为一项多个主体贡献和生产出的资源,很多人不认为应该对其赋予权益,导致互联网领域爬取数据、搬运数据、窃取数据的行为屡见不鲜,司法在认定数据权益主体的问题上也莫衷一是,结果导致有数据开发能力的机构在是否投入成本创造更多数据方面举棋不定,担心自己“给他人做嫁衣”。《民法典》百二十七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破冰式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显然这种间接式立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数据安全法》算是主动承揽了这一任务,把“数据权益”给出了明确的认可,如此一来,今后大量的数据相关的侵权问题,都可以直接援引该规定作为权利依据。首次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已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在此基础上更加聚焦在数据安全层面,并且给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那就是将数据按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数据安全法》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可见,数据有了战略意义之后,其使用不再是无头绪的野蛮开发,而是要分类分级,对应的采取保护措施,这对于掌握数据的机构而言是一项必须面对的合规成本了。当然,《数据安全法》也周到的考虑到这一点,把合规工作如何展开给出了更实操的指引,《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数据安全制度的配套规定,对合规给出的操作指引。首次对数据交易平台作出规定数据的流转必定离不开交易平台,我国北京、上海、深圳、贵州、海口等地也已经出现了诸多数据交易平台,有官方的也有商业的,并且数据交易量越来越大。当制度层面给数据赋予了权益之后,数据的自由流动会变的更加高频,《数据安全法》也规定了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以及推动数据的跨境流动,这个趋势之下,数据交易平台的价值将迅速显现。此时,平台作为数据监管的抓手之一,也需要进到法定义务,于是《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相信后续还会针对性的通过各种配套规则给出更详细的数据交易平台运行规范,使之像股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所一样更好的发挥出稀缺资源的配置枢纽作用。首次提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政务数据是数据资源的一大源头,这些基于公共服务收集到的数据无论是在政务管理还是商业应用中都有着巨大的价值。政务数据的的开放也一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但基于政务数据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始终没有大规模的投入使用。《数据安全法》围绕政务数据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的原则就是打破政务数据孤岛、促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并且给出了一个直接的解决方案,那就是提供一个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除了开放目录和开放平台,《数据安全法》还明确提出了政务平台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要求,包括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数据接收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自此,政务数据也正式进入到了开放和共享的时代。 作者:张延来(阿来律师) 赞 (0) 相关推荐 专访洞见科技总裁毛赛:为客户提供更安全的数据智能服务,让数据可用不可见 "[报告下载]后台回复关键词"数据智能"可免费下载数据猿最新发布的完整高清版<2021中国数据智能产业发展报告> 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媒体 --聚焦数据 · 改 ... 你的数据属于你吗? | 甲子光年 数据确权是数据应用的核心,但眼下还无解. 作者 | 刘景丰 编辑 | 杨杨 在数据的时代里,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则? 如今,中国拥有了一部针对"数据"的基础性法律.6月10日,历时近 ... 2021LCOUNCIL数据合规系列报告合集(上) 点击下载 不平凡的2020年已经过去,在这一年中国正式提出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称为五种要素,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 ... 让数据不再“裸奔”,隐私计算“四小龙”亮出通关密码 当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隐私保护与数据使用应该如何权衡?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qu ... 解读《数据安全法》:最难解决、最受关注、最具潜力的是什么? 高速路有了限速标,但刹车和安全带怎么造? " 作者 | 周蕾 所有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和数据技术服务商共同关心的<数据安全法>,近日正式表决通过,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去年7月和 ... 陈根:从数据不安全到《数据安全法》,建立数据准据 文/陈根 在全球信息化进入全面渗透.跨界融合.加速创新.引领发展的大背景下,全球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呈现爆发增长.随着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和数字化商业转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数据安全,也日 ... 专家观点 | 数字时代,大数据安全谁来保护? 近期,2021数博会大数据安全高峰论坛暨经验交流会系列活动在贵阳国家大数据安全靶场举行. 此次交流会系列活动以"引领数据安全护航数字城市"为主题,以"2021中国数博会大 ...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中的密码支撑技术与应用 摘 要 针对国家标准GB/T 39477-2020<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中涉及数据分级分类.数据跨域安全传输.数据访问控制.数据脱敏和数据召回与阻断等数据安全技术 ... 河北:创新发展 推动大数据融合应用 "开展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建设,提升大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服务能力."省工信厅日前印发的<河北省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年)>提出,建设一批创 ... 安恒信息刘博出席2021数博会:有数据安全才能构建数据要素市场 5月26日,2021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简称2021数博会)在贵阳拉开帷幕,本次论坛以"围绕数字经济创新·共建数据安全生态"为主题,邀请了数据保护领域顶尖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解读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简称<数据安全法>).历经两次审议后,本次的<数据安全法>相比此前草案,强调了建立 ... 太古观察:从《数据安全法》谈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二审稿)》专家研讨会意见综述 2021年5月7日下午14:00-17:00,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邀请学界及产业界的专家学者于线上举行"<数据安全法(二审稿)>立法研讨会",围绕&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