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内容的变与不变(上)
作者 | 王东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民事诉讼法硕士学位(1988)。1998年-1999年任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88年开始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曾在国家法官学院先后任讲师、《法律适用》编辑部副编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著有《破产案件审判实务》、《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等。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民法典》在规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两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将《公司法》与《民法典》进行对比,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做些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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