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雨天外出摔残 3 岁男童因吹泡泡被判担责!

案件来源:潇湘晨报

现年 75 岁的文大爷在阴雨天外出淋菜时,路过单元大厅时摔成了十级伤残。谁该为文大爷的受伤买单?

近日,株洲天元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有意思的是,除了文大爷自身担责 70% 外,距离事发前在此地吹泡泡的三岁男童,他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导致地滑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承担 20% 的责任。

去年夏天的一个阴雨天,现年 75 岁的文大爷和往常一样一手拎尿桶一手持雨伞等物品,脚着凉拖鞋下楼淋菜,不料刚走到单元大厅,脚下一滑,后脑勺和屁股着地,被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他这一摔造成了十级伤残。

在调取监控后,文大爷和家人发现,就在文大爷摔倒前 56 分钟,同单元的三岁男童陈陈随其母亲叶女士进入单元大厅,陈陈在大厅门口处停留几十秒吹泡泡

此后陆续有多位业主经过将外面的雨水带进大厅,在此期间小区物业没有在大厅位置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没有及时发现并擦干地面上的泡泡水,之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出院后,文大爷认为陈陈、叶女士和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他们起诉至天元法院。

嘉宾:王世云律师

昆明市十佳律师

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陈陈是在事发前56分钟吹的泡泡,之后陆续有多位业主经过将外面的雨水带进大厅。文大爷摔伤为什么就确定是陈陈的泡泡水所造成,而不是其他业主带进来的水所造成的呢?

陈世云律师:天要下雨,这是自然现象,谁都控制不住。住户冒雨回家,把雨水带进单元大厅,这也正常情况,无法避免!

但大厅里面有泡泡水,我们稍微有点常识的都知道泡泡水和肥皂水是一类的东西,本身就是滑的。这就像女同志褪手环一样,如果手环太紧,放些肥皂水就容易褪出。其中缘由是利用了肥皂水在皮肤与手环之间具有润滑功能的原理。

在一个供人进出的公共大厅,出现了泡泡水就有些不太正常了。因为,这是可以避免的。在公共大厅发生了文大爷摔伤事件当然倾向于是泡泡水造成的。

方弘:文大爷踩在有水的地方滑倒了。如何推断导致文大爷滑倒的水就是陈陈吹的泡泡水,而不是外面带进来的雨水呢?又何况陈陈是在事发前54分钟前吹的泡泡?

王世云律师:民事法律关系是可以使用推理的。因为,泡泡水里面有润滑成分。即便是在泡泡水干了的情况下,其他业主进入大厅把雨水带进大厅,雨水和之前泡泡水里的润滑成分混合以后,这个润滑功能又产生了。

所以,我还是倾向于文大爷的摔伤与泡泡水有一定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文大爷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出行安全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原告文大爷对其自身损失承担 70% 的责任。

被告陈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叶女士任由陈陈在案涉楼栋大厅吹泡泡,当时和事后均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得地面打滑和行人摔跤成为可能,这与原告文大爷法人受伤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叶女士作为陈陈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酌情确定由被告陈陈、叶女士承担 20% 的责任。

方弘:您怎么看本案的责任承担?

王世云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的。

文大爷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着相对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自我保护、安全防范经验。文大爷在明知进出大厅的地面有水容易滑倒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而造成了自己的摔伤,文大爷对自己的摔伤本身就有法律上的“过失”。

法律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从文大爷的摔伤情况来看,明显是文大爷对自己的安全失于通常的注意,文大爷应对这种疏忽或是应注意而没有注意或是已经注意到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造成的后果自我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陈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业主经常出入的公共大厅吹泡泡无可厚非。但作为陈陈监护人的父母,叶女士应该注意到小孩子在公共大厅吹泡泡可能给业主带来的安全隐患。这样的泡泡水在地面上当然增加了地面的润滑程度,加大了大厅行人滑倒的可能因素。

这样的潜在危害同样是陈陈的监护人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或者已经注意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成为文大爷摔伤的间接因素。

这种情形,我们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比较过失”规则,在原、被告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要比较双方的过失比例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害的数额。

所以,法院通过审理判定陈陈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是公平的。

方弘: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否应该担责?为什么?

王世云律师:物业公司是我们业主选聘的负责物业管理的企业。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是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那么,我们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排除、安全隐患防范的当然由物管公司来负责。我们结合实际,要客观分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

楼栋公共通道在突然降雨的情况下,行人把雨水带进大厅属于正常情况。但作为肩负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对大厅地面的情况应该有所了解或掌握。在大厅地面出现雨水湿滑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的危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对潜在的这种危险有所防范或对业主有所提示。

这也是物管公司就文大爷的摔伤后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或者安全提示义务。

所以,物业公司也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补充责任。本案由文大爷对自身的过错承担70%主要责任,酌情由陈陈的监护人承担20%次要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安全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合理的,也是公平与公正的。

方弘:本案给大家的提醒?

王世云律师:通过上述案例,我想提醒大家要注意以下几个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2、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所以,家长一定要多加约束和管教小朋友的行为,不然小朋友犯错,责任是由家长来承担的。

3、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确实是需要告诉大家,生活中要处处留心,谨防自己或者是孩子的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和不利影响!

嘉宾:王世云律师

昆明市十佳律师

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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