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行政单位,2020年10月支付B公司(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工程款88万元, 施工单位为C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B公司,承包人为C公司;工程合同价款88万元;合同签订日期2019.10.20。凭证附件有: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工程成交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B公司《关于群众体育活动专用道项目申请拨款的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建设单位写B公司);发改委《关于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B公司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项目)。A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预算会计经济分类科目“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审计提出A行政单位“未履行该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责任,未按准则制度要求入账“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第八大点“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明确: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从本案例分析,A行政单位是该体育赛事专用道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单位,因为财政下预算指标是下给A行政单位。1、A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B国有独资公司只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该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项目。A单位是该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单位,应由A行政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2、A单位拨付工程款未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和反映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A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和“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贷记“在建工程”科目。3、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A单位既没有入账“公共基础设施”,也没有移交给负责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单位入账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只有建设单位B公司、施工单位C公司和主管单位A单位,没有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签字,如果是由A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则A单位应入账单位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
1、此处假设2019.12月拨付代建单位B公司工程款15万元
财务会计
借: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 15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5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 15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5万元
2、2019年12月,按照代建单位B公司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 15万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 15万元
预算会计 不做账
3、2020年10月,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B公司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假设此处财评后工程结算款为90万元,未留质保金)
(1)付工程款 75万元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 75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75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群众体育活动自行车专用道) 75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75万元
(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交付使用表》等)
财务会计
借:公共基础设施 90万元
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 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