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标的执行案件代理的108个标准动作之三:查看案件状态

一、执行案件常见状态汇总

1、执行中

2、终结本次执行

3、中止执行

4、暂缓执行

5、终结执行

6、不予执行

7、销案

8、驳回申请

9、执行完毕

二、动作原因

根据案件状态的不同,后续采取的执行动作不同,所以查看执行案件的状态至关重要,是能否开展其他工作的前提,例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某项执行措施,但是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执行法院就难以采取相应措施,需要将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或者撤销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才可以;再例如,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要进一步查看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是否违法,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非常严格,但实务中,执行法官抱着减轻工作压力等等目的,对执行案件草率的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然后将案件束之高阁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再例如,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较多,我们既要查看案件是否中止执行,也要查看中止执行的理由是什么,中止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而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等等。

三、查看方法

我们汇总的案件状态法院需要出具相应的执行裁定书,且应送达当事人,若执行法院未送达或者当事人裁定书寻找不见,可通过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方式获取。

四、上述观点的部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16年)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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