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品观点 | 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变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关于第六编“继承”有诸多改动,这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总结来说:新增民政部门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

增加继承人的范围,
侄子、外甥可待代位继承
被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也就是说,当法定继承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开始继承时,如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来代位继承。

新增“隐匿”遗嘱及“强迫”立遗嘱两种情况
或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一起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是《继承法》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后,一是新增隐匿情形,也将丧失继承权,因为隐匿遗嘱在生活中极其常见的一种侵害其他继承人的违法行为,将此种行为归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是众望所归。二是新增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值得一提的是,前款第4点提到的“情节严重”,根据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且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最新遗嘱有效原则
《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的公证遗嘱存在优先性。即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多份遗嘱中,含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自《民法典》实施以后,公证遗嘱已经丧失了其优先性,那么实务中会遇到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2020年1月1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其优先性会延伸至《民法典》实施以后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即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总结来说,2021年1月1日之前的遗嘱,公证遗嘱优先,数份相抵触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如1月1日之前已立有公证遗嘱,但在2021年1月1日后又立有与公证遗嘱内容相冲突遗嘱,则应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换句话说,公证遗嘱只是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遗嘱,存在优先性。
结语
除上述主要变化外,民法典还新增了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与代书遗嘱的规定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要签字,填写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