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必须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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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什么意思?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必须简易计税?
36号问附件1《营该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章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在增值税政策上是一脉相承的。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一般计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现在,财税规范性文件要求:“某特殊业务必须简易计税”,这就是一个增值税上破天荒的规定。
不要小看简易计税,适用简易计税后,建筑公司的进项将进入成本,这就相当于被征税了。如果让纳税人选择计税方式,是纳税人自己的事,但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征税,并不妥当。
然后具体看看规定:
1、甲供的货物正向列举

就是说,只能是列举的货物才能适用本文件,其它货物,不适用本文件。
不少建筑企业一门心思想要简易计税。
一方面,如果建设方简易计税,有时施工方简易计税的确可能划算一点;
二方面,大多数施工企业会计还没有搞明白增值税税负的真像,以为简易计税划算,甚至有人以为简易计税是一项优惠
问题是,当建设方一般计税时,施工方简易计税肯定是双输的。因为总会有进项税金进入施工企业的成本,要么侵蚀施工企业的利润,要么通过价格增大建设方的成本。不明白这一点,就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增值税会计。
所以,这不是建筑企业赢了,失去选择权不可能是赢了。简易计税不是优惠,只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式,当客户一般计税时,你选择简易计税肯定比一般计税亏。
只有把握住了增值税的规则,才能真正把握增值税的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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