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字体公司的钓鱼式“掠夺”

警惕字体公司的钓鱼式“掠夺”

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经历, 好好的做生意,却突然收到一家公司的“协商函”或什么“提示函”,一方面提示你侵犯了其什么字体的著作权,一方面与你协商,要你交纳一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或者购买其一定量的著作权。如果协商不成,则可能将你告上法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侵权诉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24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定福建仁升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因被告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印有“夹心蛋卷“ 四字的字体侵犯了原告《方正汉真广标体》著作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655号案判决被告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万元,理由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倩体“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九字的产品著作权。

在此类案件中,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般有著作权登记证,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被告侵权证明,通过在商店购买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获得发票、付款记录并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另外还有原告为诉讼而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证据。法官基本上也是沿着这个路子往下判的,最后,只是多少钱的问题,原告胜诉的概率非常高,被告几乎提不出什么有力的抗辩理由。

但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法院并没有去审查。即被告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实施了哪些保护措施?原告是从何处获得的相关字体的?作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如果放在一个被大量、广泛使用的文字编辑或设计软件中,在其他人使用的时候,又没有合理地提醒使用者相关字体的著作权,提醒使用人应当支付费用。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实际上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默示免费使用的协议。原告没有理由主张著作权侵权损失。如打开Office  的Word 软件,字体中有大量的字体供大家使用选择,如方正姚体、方正舒体等,并不需要使用人另外付费的问题。

如果著作权人将相关字体放到一个人人可以随便用,又没有提醒使用人使用需要授权或需要付费的问题,事后再以协商函或提示函的形式要钱,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是不是法院也应该考虑这样的情况呢?

申玉峰: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广州仲裁委、长沙仲裁委、石家庄仲裁委和邯郸仲裁委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翻译职称(可熟练使用英文、较熟练使用日文从事商务和法务工作)。

主要从事诉讼、仲裁(含国际仲裁)、合同、公司、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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