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场地地震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Fa

在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附录E中,有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的规定,也就是根据假定II类场地不调整,其余类比的场地放大或者缩小峰值加速度αmax
这个规定其实一直没有严格执行,因为
1.结构设计主要遵循的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其中并无调整系数的说明;
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非全文强制,附录E知识推荐性的资料而已。
但是,最近有人(结构字典群友)反映很多审图单位和地震局将其视为“必须”遵守的条文。甚至最近的地勘报告也直接将加速度峰值调整之后,建议结构设计来使用。
调整系数Fa的分析
如果仔细看看这个表格,发现只有III,IV类场地,在0.15g以下时做了放大。但0.30g以上的情况,还给出了缩小的系数。
问题1:如果说场地坚硬,缩小峰值加速度是符合预期的,那IV类场地0.30g以上为啥也要缩小?
问题2:另外如果时III类0.10g,调整之后就变成0.10g*1.25=0.125g,增加的还是挺多的。调整之后,是不是响应的烈度也跟着调整?这样岂不是一片混乱?构造措施要不要调整?
问题3:这个调整是针对小震、中震、大震都有效?还是只针对某一个?
完全没有答案。
相关的资料介绍
宣贯教材应该有相关的介绍。但网上找不到正文,只好作罢。
吴健以为:覆盖全场地,充分支撑各类场地条件应用。不同场地条件下地震破坏情况有巨大差异,这在 1985 年墨西哥 8.1 级地震、1999 年台湾集集7.6 级地震、2008 年汶川 8.0 级地震等灾害事件中得到充分体现。第五代地震区划图根据我国地形地貌形态多样的特点,根据土层特性和厚度给出了五类场地条件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地震动参数调整确定方案,显著提高了在复杂场地条件下进行精细化抗震设防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周凯:《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在确定在不同场地条件下不同超越概率水平的地震峰值加速度时,应根据II类场地条件下基 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调整,本文以 II类场地条件下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 为例,试算不同超越概率水平条件地震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并将试算结果与宣贯材料中的确定结果进行对比,发现其中产生不一致的原因 是因为规范规定和确认流程描述不严谨,在细节部分未说明清晰 。
闻满华有一篇有深度的文章,大家可以看看相关的背景。
小编的一点感想:
实际项目中,如果是深挖高填,场地类比难免有变化。但临近的深层构造断裂情况并未改变,同样的结构如果建在回填后的土层上,和原来的基岩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同,差别只能是地基基础的刚度不同而已,无他。但III类和IV类相比,更柔的四类加速度反倒更低。这些细节的差别,在《宣贯》里面希望得到合理的解释吧。
小编认为,现在的业界有将规范神圣化的趋势。凡是规范提到的,不管是“必须”,“应”,“宜”,“可以”,“推荐”,“资料性”,统统视为强制条款来执行!!!实际上,严格执行所有的规范,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规范本身也有矛盾之处,也有各自的适应范围。即便是朝着偏保守的方向努力,也难以知道哪个更“保守”。没有深刻的理解规范的内涵,只是机械的执行规范,窃以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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