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部分自诩为女权的女人的言论:为什么很...

看到部分自诩为女权的女人的言论:

为什么很多发达国家就算离婚了,老公也要养前妻呢?国外更讲究平等吧,为毛男的离婚后代价比国內大?
男女平不平等不是你一句话说了算的,就算你女人再自立自强,离婚后面临的社会压力就是比男的大很多,就业上就是会存在性别歧视,不是你一两句话就可以改变的,也不是一两个人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

在整个社会变得更公平以前,这些女孩儿们的利益如何保证?

现在来揭穿一下这个谎言,显然,这位张口闭口“国外”的姑娘既没出过国,也丝毫不了解真实情况——当然,我估计她也不在意真实情况,什么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就用什么

真实情况是:

以纽约为例,假设无孩,有争议的离婚,一方提出赡养费要求,那么:

  低收入一方的收入,如果达到夫妻共同收入的 40% ,那么高收入一方就一分钱都不用给。
  即A收入6万,B收入4万,那么离婚后没有一分钱的赡养费。

  低收入一方如果是 零 收入,那么肯定是给 高收入一方的30%,而不是 50%。
  即A收入5万,B零收入,那么给 15000/年,即 1250/月

  赡养费的支付在 低收入一方再婚 时必然终止;

  即使低收入一方没有再婚,那么支付年限通常也远远低于 婚姻持续时间的1.5倍(由法庭判决)
  即结婚2年,那么赡养费通常最多支付3年,除非低收入方是残疾之类。

  而且通常在低收入一方与别人发生亲密的同居关系之后,提前终止。

美国其他州和加拿大的情况基本类似

最后,就是男女平等:
  在全美国,从前妻那里拿到生活费的男人越来越多.虽然得到赡养费的女 人要比男人多得多,但是负责办理离 婚 案件的律师估计,在他们的男性当事人中拿到这种生活费的,5年前只有3%,目前已经增加到5%~10%。 

近年来,从富有和出名的前妻那里寻求经济资助的男人们已成为报纸头版的重要新闻.那个从前配偶那里获取赡养费的男人圈子也即将包括那些从前妻处每月领取一张支票作为赡养费的男人们.因为他们前妻的银行存款比他们要多得多,随着女权运动的推进,妻子收入更高的家庭正变得越来越多

睁大眼睛看清楚了,无过错离婚时,是明显更有钱的一方给收入低的那一方(低于前者40%)钱,而不是什么“男方给女方钱”,人家是保护弱势群体,过去看到离异了都是女的拿钱,是因为那会儿有钱男的多

而且即便是赡养,也有年限,大体上和婚姻存续时间相对应,如果低收入一方找到工作或者有了新的亲密关系,赡养费自动终止

至于如果婚姻中一方有过错,则条款偏向无过错方,看清楚了,谁出轨谁多出钱,并不是男的出轨给钱,女的出轨拍屁股走人

德国有关离婚配偶扶养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其《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的第一章第七节“离婚”,部分的第二目“离婚配偶的扶养”一中,内容包括以下五个分目:原则、受扶养权、给付能力和等级次序、扶养请求权的形成和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现分述如下:
  (一)离婚配偶扶养的原则
  根据1957年6月18日颁布实施的《男女平等权利法》,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因而离婚后,原则上当事人都应当自立,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无法实现自立的,才能请求另一方的扶养。故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依照下列规定对另一方有受扶养请求权。”依照这一规定,离婚后,配偶一方(以下称为扶养权利人)享受另一方(以下称为扶养义务人)扶养的原则是“不能自行维持生计。”那么,应依靠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呢?民法典第1577条1款规定:“只要离婚配偶能由其收入和其财产自行维持生计,并以此为限,该配偶就不得请求第1570条至第1573、第1575条和第1576条所规定的扶养。”
  (二)扶养权利人享有扶养请求权的情形
  “不能自行维持生计”,是扶养权利人请求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一般原则,在满足了这一基本的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配偶一方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请求义务方履行扶养义务: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2、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3、疾病或残疾而不能从事职业;4、离婚后不能谋得适当职业;5、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也没有表明离婚后一定是男性要赡养女性 任何一方无法自立的情况下对方都要赡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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