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情人二百多万 妻子怎么要回来?

丈夫出轨,在此期间还通过转账等方式将二百多万赠与情人,妻子发现后,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和违反公序良俗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与丈夫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都说婚姻或爱情有七年之痒,张女士在结婚七年以后,也就是2009开始,发现丈夫在外面养了个情人小郭。

丈夫甚至瞒着自己,多次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小郭,共计277.07万元。

张女士认为小郭明知自己的丈夫是有妇之夫,与丈夫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还生了一个私生子,这违反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孩子生了,张女士只得认命,但是丈夫背着自己偷偷赠与小郭的277万得要回来。为此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郭返还277.07万元

妻子在发现丈夫有外遇,并且在第三者身上花钱送车送房等情况,这笔花在情人身上的钱还能够从情人那要回来吗?

嘉宾: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方弘:丈夫赠给情人的钱,妻子能够要回来吗?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一旦丈夫或者是妻子在外面有了情人,那么他(她)可能必然的就会在对方身上花钱,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钱还能不能够要得回来?

谭瑛:赠送给情人的钱,从法律上来讲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丈夫私自赠与给情人的钱,从法律上来讲,属于丈夫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除了夫妻之间有明确的AA制的书面约定之外,我们国家一般都是法定的共有制。也就是说,只要两个人结婚后,不管男方赚的钱或者女方赚的钱,双方如果没有AA制的约定的话,那这些钱都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同时也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妻子除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之外,涉及大额的财产处分,需要取得一致同意的。任何一方不能私自处分大额财产,如果要赠给情人钱,那么这个不属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这种情况必须要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

具体到本案来讲,张女士的丈夫赠给情人277万块钱,他是没有征得张女士同意的,张女士也是后来才发现的。为此,张女士就有权向小郭要回这笔钱。因为,我们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丈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是不道德的。

情人小郭取得这277万,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就叫做不当得利。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讲,丈夫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情人获得财产是不当得利。从这两方面来讲,丈夫赠给小郭的钱,小郭都是应当返还的。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起诉情人要求返还277万块钱的,我认为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

方弘:其实同样的道理,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时候可能赠给情人的是车子、房子或者是珠宝首饰等等,作为妻子一方或者是丈夫一方,如果是对方有外遇,其实都是可以要得回来的。

谭瑛:是的,但是作为妻子一方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些是丈夫出钱买的,这是可以依法要回来的。也就是说证据很重要。

方弘:本案中,妻子是通过银行转账来查找这方面的转账证据。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没有那么简单,有的时候可能是现金,有的时候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给情人。怎么来收集对方赠出去的钱或者是房子、车子等等的证据呢?

谭瑛:这个确实在现实当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难的。我们接触的情况而言,一种情况是,丈夫之前是心甘情愿赠与情人的,后来可能丈夫反悔了,这个时候丈夫就会配合妻子来举证。这种情况收集证据就容易一些,因为这些钱都是丈夫自己转出去的,再有他提供出来,这个是比较好的。

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说现实生活当中绝大部分的情况就是丈夫不会配合妻子来要钱。这就需要妻子一方多加留意,从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注意寻找这些线索收集证据。像本案当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找到银行的交易流水,这就是一个较好的证据。一般大额的财产,应该说大部分人还是习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从这方面来说,妻子多留心一点,看能不能找到什么蛛丝马迹。

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买了房、买了车的,就要看是在哪个开发商买的、是在哪个车行买的,可以去开发商和车行了解一下买的时候款项是怎么支付的。我们原来办理的一起案件,丈夫向开发商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情人名下,他就直接是刷银行卡刷到开发商账户上,我们就从开发商那里取得了证据。

如果是送车的话,也可以去车行取得相应的证据。但是,一方面收集证据一定要有心,第二个可能有一些机缘巧合。所以,能不能收集到证据可能是多方面原因来决定的。

方弘:像本案当中,丈夫可能是向妻子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就是他承认了自己是给情人赠送了270多万。即便有了证据,钱在要回来的过程当中也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情人小郭说这个钱是正常的资金往来,也就是丈夫把钱转给了小郭以后,小郭又把这个钱转给另外的人,她只是从中间倒手而已。那么,像这样的一些借口最终会被认定是事实吗?

谭瑛:这个还是要看证据了,我们经常挂在口头的一句话,就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且谁主张,谁举证。小郭说这笔钱是资金往来,她就需要提供资金往来的证据,比如说丈夫汇了一笔钱给小郭之后,小郭是否又把这笔钱汇给了其他人,然后看是不是从其他人那里又取得了相关的证词或者相关的证据证实她就是帮着丈夫来还钱或者付货款。我认为小郭要能够提供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她是帮张女士的丈夫支付一定款项等等,如果能证实清楚的话,我认为这笔钱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如果她证实不清楚,从法律上讲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些钱就应该全部返还。这要针对本案证据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还有一个私生子的问题,小郭觉得张女士的丈夫应该承担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这笔钱应该在赠与款项270多万当中扣除,那怎么来看这个问题?

谭瑛:这个比较难。实际上这和本案是属于不同类的法律关系。法律是保护非婚生子的权利的。作为丈夫来讲,对小郭的这个非婚生子,他确实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因为这个案子是张女士起诉小郭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给她的277万,这和小郭所主张的丈夫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关于抚养费问题,我认为小郭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另案来起诉丈夫要求支付抚养费。而不应该在这个案子中直接来扣除。等到法院判了之后,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可以对款项进行扣减。但是,这两件事情不能放在一起来处理,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方弘:就像这种案件,丈夫在外面赠送了财产,又有了私生子,妻子除了能够要回财产,还能够怎么来维权呢?

谭瑛:从法律上来讲,如果丈夫和情人小郭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丈夫就构成一个重婚罪。小郭如果明知道丈夫是有配偶的人还和丈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那么她也构成重婚罪。对于张女士来讲,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两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张女士除了要回财产,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丈夫和小郭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张女士要和丈夫离婚的话,那么丈夫和别人有情人关系,而且还生了一个非婚生子,这都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妻子可以以此为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对丈夫的少分或者是不分。另外,张女士还可以要求丈夫对自己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都属于妻子享有的权利。但是,这都是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还需要另外打官司来解决。

方弘: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这277万多块钱当中有20多万确实是小郭代丈夫还给别人的钱。所以,这笔钱就从这个277万中扣除。另外,还有一部分也就是163万是小郭已经归还给丈夫的。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小郭最终返给张女士935000多块钱,这是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作为小三的小郭,应该说她是施害方,但同时也是受害者,做情人没有得到人家的感情、婚姻,人家给的钱还都被要回去了。最后,还生了一个私生子,这个孩子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家庭意义上的父亲,只有一个血缘关系上的父亲。从这个事情来看,小三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的。

谭律师在现实当中接触过很多这样的案件,你的感触是什么?

谭瑛:是的,类似的案件我们还是做了很多起,我觉得给大家最重要的一句忠告就是我们的行为还是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地进行。我们国家既然是一夫一妻制,我认为不管男方也好,女方也好,或者是无意中成了别人的小三也好,都应该来遵守法律规定,不要来违反法律。否则,最后可能会得不偿失的。特别像有一些小三,刚开始可能并不知道对方是有家室的。我觉得当时不知道可以原谅,但是如果知道了,就应该勇敢的退出从而断绝这个关系。而不能任由这个关系的发展下去,否则最后真的是害人害己,人财两空!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丈夫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77.07万元给小郭,小郭对此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除夫妻财产分别制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丈夫与小郭以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处,违反婚姻法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在此期间交付给小郭的款项,小郭无证据证明已经返还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张女士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张女士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对小郭已归还的163.27万元和代归还他人借款利息20.28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据,且张女士及其丈夫未提供证据证明163.27万元是小郭返还除诉争277.07万元以外的款项,也无证据证明除诉争277.07万元之外还交付小郭其他款项用于代其归还借款,故163.27万元和20.28万元应予扣减,剩余93.52元是张女士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小郭应返还。对小郭称其中124.09万属于张女士丈夫委托其转给他人的资金往来,收取后已转与他人,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子女抚养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扣减抚养费不予采纳。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小郭返还张女士93.52万元。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违反了《婚姻法》,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财产赠与情人,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违反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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