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该怎么办?

因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对于公司的登记,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用的是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只有在认为必要时才会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而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般不作审查。

这种对市场主体“宽进”式的工商登记改革,一方面放宽并简化了工商登记条件,取消了大量前置审批,降低投资主体门槛和市场准入管制,有利于建立便捷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另一方面,也埋下了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的隐患,因为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给一些人利用冒名登记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让被冒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成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冒用人带来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还成为不法分子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身衣”,极大扰乱的市场秩序。

那如果你突然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某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该怎么办?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请撤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应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不能到场反映被冒名情况的,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上除身份证原件以外的材料。

申请人还可以一并提交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有关材料。

60日内,出具调查终结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受理的撤销登记申请文字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监管机构一份。

信用监管机构应自接到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45日,从次日起算。

自接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对申请人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终结报告。

二、通过法院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法院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1、确认之诉。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此类诉请应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

2、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只要法院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冒名股东身份。

3、在诉讼中要求免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可见,被冒名者可以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等赔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由于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诉讼风险。

4、直接起诉工商部门。主张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的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

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该条规定的属于实质审查。因此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对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规定的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的制度,在登记机关发现登记资料存疑,或者有人对登记资料提出异议的时候,登记机关应该进行实质审查。所以,虽然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从形式审查上没有错误,但如果通过各种方法发现资料有错误的时候,登记机关还是要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实质审查造成错误的,就应该纠正。

如果因为登记机关的审查有误,造成对其他权利人权利损害的,其他权利人有权提出权利主张,登记机关应该依法审查自己的登记行为,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登记机关不能因为形式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而免责。其有依法纠正错误的义务,而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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