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精选第九期
早在《私信精选第一期》就讨论过第十一类注释二与子目注释二的关系,今天又收到数个针对同一商品的归类咨询,故分析如下:
机织女式长裤(棉40% 合成纤维30% 人造纤维30%)

所询女式机织长裤应归入列为“其他纺织材料制”的子目6204.69,其具体依据适用过程如下:
首先,根据子目注释二(一):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或品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按类注二(一)确定该商品应按重量最大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人造纤维) 归类。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在这一过程中,不应考虑品目62.04下的子目结构,而是仅考虑女式长裤自身的纺织材料构成与这些纺织材料的章节分布,因为这里对类注二的适用是通过子目注释二(一)进行的“直接调用”,而不是在子目层级对类、章注释的“比照适用”。
其次,再根据子目注释二(二)1: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适用总规则三(三)从后归入子目6204.69。这是因为在仅考虑按化学纤维归类的场合,该商品看上去同时符合6204.63“合成纤维制”和6204.69“其他纺织材料制”两个子目,“則僅有依解釋準則三決定稅則分類之部分材質應予考慮”。(注:关于我国《税则》中子目注释二(二)1的翻译问题,详见《私信精选第一期》的讨论,繁体部分为台版《税则》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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