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被告人辩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该怎么办?

我们大老板说:写文章就是一口气,写完了再慢慢修改。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执业伦理问题,更具体地说就是:被告人辩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该怎么办?

先看两个法条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两个法律条文的解释空间很大,把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我的看法是:律师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在法律的范围内,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更近一步地,我想说,辩护律师不能充当检察院公诉人的角色,辩护律师不能做第二公诉人,辩护律师不得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意见。

刑事辩护,可以说是一场游戏,也可以说是一场竞技,也可以说是一场战争。

不管是游戏还是竞技还是战争,辩护律师是站在被告人这一边的,有人说辩护律师是魔鬼代言人,也有人说辩护律师是侠客,这在我看来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律师心里是不是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努力。

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大多数问题上,是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就是说,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是经过与被告人协商的。不过,最近就有个问题在困扰我。被告人坚持辩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该怎么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我看过无数次,看多了也就无感了,甚至,我解读不出任何意义。就好像,突然问一个学法律的人,什么是法律一样,回答者可能瞬间失忆,甚至有懵圈的感觉。

在辩护律师的工作中,辩护律师的工作是有抓手的。我们会考虑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不准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总而言之,辩护律师是有工作的着力点的,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发表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

举例子说一说,曾经某个诈骗案件,我辩护的被告人,第一次和我谈话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他只是提供帮助行为,那我就要好好给他解释共同犯罪的理论,不是只有实施者才是犯罪了,帮助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还有,我辩护过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被告人,该被告人认为自己与他人共同吸毒的证据不足,那我也要好好跟他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的入罪证据标准和证据能力要求,以及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政策。

有些被告人是可以被说服的,能明白刑事处罚的必然性,逐渐的放弃一些天真的想法,愿意接受一些对自己真正有利的做法和策略。

但是,也有一些被告人,很难说服,在案证据能够锁定该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但是,仍然拒不认罪,连基本的犯罪事实都不予认可的,这时候,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比较难开展了。

说难,可能也是个伪命题。做不了就不做呗,那就不要接,这不就不纠结了吗?

问题就在于,如果接了,怎么办?

我认为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一个职业伦理问题。

如果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就不得代被告人认罪,再说了,辩护律师代被告人认罪,法官也不会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了。

这时候,肯定会出来一个声音,律师独立辩护。

我认为律师独立辩护是不可以独立于被告人本人的意愿的。也就是我前面说的,辩护律师不能做第二公诉人,辩护律师不应当发表对被告人不利的意见。

试想一下:被告人请了辩护律师,被告人拒不认罪,辩护律师说:法官,我帮被告人认罪,被告人有罪。

认什么认,是被告人要去坐牢的,又不是辩护律师要去坐牢。

辩护律师的独立,是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被告人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比如说,独立于付律师费的主体(可能是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被告人的朋友),独立于被告人的亲属。辩护律师不独立于被告人。

不是说,谁给钱就为谁办事,刑事辩护有其独特的服务对象,那就是辩护的那个被告人。

一旦介入刑事辩护了,辩护律师就不得侵害被告人的权益,这是职业伦理问题,这也是底线伦理,不得突破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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