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2017年)进一步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出了社会治理这一重大课题,核心是如何保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并行不悖且互作增效。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法治的核心保障能力,加快了德治融入法治的步伐。自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文明行为”立法在我国方兴未艾,旨在保证三治互作增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广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也已于2020年10月1日施行。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是一部德治史,自公元前500年前后轴心时代起,中国乡村便确立了德治;早在公元1076年,便产生成文乡约《吕氏乡约》,诫勉“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德治是中国社会早熟的象征,深耕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幸福观,重在维持人与人、事、物的有序和谐关系,以德治达至善治。三纲五常,亲亲齐物,克己复礼,修齐治平,顺时应物,与世为善,天人合一,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及慎权、慎独、慎微、慎友,道德内在,良知天理等,这些伦理道德是心是情是理也是主宰,“惟德动天,无远弗届,满招损,谦受益,时乃天道”,平衡了人与人、事、物之间的关系,充分证明道德在凝心聚力、净化风气、维护稳定等方面具有引领和激励作用。但这些乡约性质的道德规范,较之法规,存在几点明显不足:一是规范主体多是行为人(公民)和自治组织,不全面,道德规范多是规范行为人的行为,较少约束公权力、组织的行为;二是道德规范重点在倡导和诫勉,且大多是劝善不惩恶;三是道德规范属约定成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像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遵循法定程序制定的“村规民约”,尽管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有限。此外,因各地行风民俗差异,可能导致一些地方的道德规范与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之处。上述道德规范不足导致实际生产生活产生失范现象。如官商勾结、价格歧视、过度治疗、过度环保、商品过度包装、乱扔垃圾、高空抛物、垃圾分类弄虚作假、碰瓷欺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之聚众闹事等,皆属道德失范现象,采用非道德方式达到不正当目的,不仅是事情矛盾化、复杂化,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鉴此,为强化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维护社会秩序、效率、公平与正义,有必要提高道德规范的法律位阶。“文明行为”立法应运而生。需要指出的是,“文明行为”立法是为了强化道德的作用,提升道德规范的法律位阶,而非否定道德的力量和否定道德规范的价值。《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显然,约束主体不再仅仅只有公民,还包括党委、政府等组织和行政主体;《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约束主体是全社会,包括党派、政府机关、群众、企业、社会团体和媒体;相应的,文明行为条例除道德授意的文明行为外,还应包括给公权力的授权,从而使文明行为从个人修行提升为全社会治理行为。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和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第四条第二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第五条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第二款)。
此外,《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职人员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在道德授意方面,《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党、政、群、企、社、媒”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包括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环境、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维护家庭美德、维护文明乡风、民风、医风和校风、文明执法、文明(政务、公共)服务、文明出行、依法经营、规范网络行为等文明规范;《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给出了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4.完善文明设施
很多人遇到过“内急”窘境,任凭怎样快步小跑就是不见公厕,实在憋不住了就只能不顾羞耻了。由此可见完善文明设施对促进文明行为的意义。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提出了文明设施建设要求。第三十七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养老设施、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以及重点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及其指示牌;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5.加强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专章明确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在倡导和鼓励文明行为、加强检查和考评的同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是由必要的;要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会如同乡约性质的道德规范那样缺少约束力。广州市在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上有2个特点:一是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二是援引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列进重点治理清单和援引其他法规进行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可以视作为“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