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的推行 什么是保甲制度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的内容
保甲制度是我国历代所固有的地方基本政治制度。从广义的方面说,是我国地方的自治制度;从狭义的方面说,就是农村的保卫政策。
一般认为,西周的基层政权组织是保甲制度的雏形,到了宋代,出现了保甲的名称,设立了正规的保甲制度。清王朝实行的是牌、甲、保制度,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历代保甲制度的名称、组织情况以及保甲制度的功能,因人、事、时、地的变革,不尽相同。但是,实行保甲制度的目的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政府的统治力及于每一家、每一人。

辛亥革命,民主的地方自治运动兴起,一度打击了封建的宗法性质的保甲制度。中华民国建立后,军阀割据,战争频仍,清末既已酝酿的地方自治,始终没能形成基层的政权体系。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巩固统治,出现了或袭用旧的保甲制度,或以自治之名行保甲之实,或把自治体制与保甲组织糅合在一起的“支离错杂,各自为谋”的混乱局面①。山西以实行“村治”名闻全国,其基层政权组织仍是保甲形式的村、闾、邻制,五家为邻,五邻为闾,六十闾为村。县设保卫总团,区设区团,村设村团,凡是年满18岁到35岁的男子都是保卫团的团丁。广东为牌、甲、保制,每十户编为一牌,十牌为一甲,若干甲为一保。江苏名曰保、甲、分团,十至十五户为一甲,三甲为一保,一村或一里为一分团。湖南为“挨户团”。河南亦实行牌、甲、保制,在编组的数字上与广东又有些区别,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并厉行连坐法。陕西是村、牌、甲制,十家为甲,五十家为一牌,二牌为一村。广西是民团制与区、乡、村、甲制相结合,十户为一甲,五甲以上为村,合数村为一乡,数乡为一区。
对于1932年以前各地推行的保甲制度,国民党保甲制度专家闻钧天评价道:“民国十七年以前,各地保甲之形式,皆范围于民团保卫团村政等项政令职务之内。十七年以后,保甲运动大兴,各地保甲之组织渐备,然仍不能离保卫政策之胎息,而别有所禀赋。”“有此前后两重关系,故各省奉行保甲,成绩卓著者少,成绩不良者多;条拟虚文者多,循实遵行者少;拘泥古法者多,运用古制者少;遵行官治或绅治者多,参酌现代民治精神者少;大纲方案之决议者多,细则实施之考核者少;认识保甲局部之意义者多,建树保甲全部之规模者少。且地方与地方,各不相谋;中央、省、县、区、乡、闾之间,脉络亦互阻滞;遂致精神涣散,形式差池,皆为不可掩盖之事实。”②
1930年10月,中原大战结束,国民党内部派系斗争告一段落,蒋介石立即集中力量“围剿”红军。然而,1930年12月和1931年4月先后发动的两次“围剿”均以失败告终。蒋介石认识到:红军不是单纯地用军事手段就能消灭的。1931年6月,酝酿发动第三次“围剿”时,蒋介石在“剿匪”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内成立了地方自卫处。该处研究了保甲制度,草拟了保甲法规,在江西的修水等43县率先试行“编组保甲,清查户口”的工作,旧的乡镇闾邻组织一律取消,接着又将保甲制度推广到江西全省。
1932年初,蒋介石着手组织对革命根据地的第四次“围剿”。新政学系的重要人物,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秘书长杨永泰,总结前三次惨败的教训,向蒋介石献计,提出了“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方针。政治“剿匪”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核心则是以组织对组织,以民众对民众。方法就是整顿保甲,训练民兵。蒋介石说:“办理保甲和团队,是匪区最紧要的政治工作。以后我们军队,一方面要监督地方长官努力举办,而同时自己更要负起责任来切实进行。”③蒋介石令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修订1931年在江西试行的保甲法规。1932年8月,正式颁发了《剿匪区内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在颁发“条例”的同时,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还公布了以蒋介石名义撰写的《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
蒋介石在训令中指出:“保甲之制本属民众自卫之良规,清查户口尤为遏灭乱萌之急务”,认为地方自治弊端重重,必须推行保甲制度。理由是:现行的把地方自治事业与地方自卫事业溶于一体,让自治机关长兼自卫领导者的办法,使得清乡条例、保卫团法、及调查户口暂行办法等种种与自卫有关的规章制度,必须依赖于区、乡、镇公所等自治组织的建立;而区、乡、镇公所的建立,又有待于区、乡、镇、坊、闾、邻各长的民选;然而,选举、创制、罢免、复决四权,“非目前漠视政治、未经训练之人民所能行使,尤非各匪区荡析流里之农村民众所乐与闻”,所以民选工作一时无从举办。自治组织不能建立,自卫工作也就无法开展。同时,自治与自卫精神是矛盾的,自治是发挥自由平等的精神,自治职员必须经选举产生;而自卫职员,因负有保安除乱的责任,凡遇到群众或个人有妨害治安的行为时,即施行职权,予以断然干涉;这样一来,“使自治之领导者而兼自卫之负责者,何异南辕北辙,结果必至宽蒙无所适从”,“自治自卫使命皆将无术以完成”。我国农村家族制度本极发达,“欲谋地方安定,只有沿用家族制度中之家长,以为严密民众组织之基础,乃可执简而驭繁”,否则是无法应付目前严重而纷乱环境的。现行的基层政治制度,自治与自卫不分,自卫是自治的附庸,在百业凋零,农村破产,经济、人才均感困难的情况下,既要依保卫团法、清乡法、清乡条例及户口调查暂行办法办理各种自卫事业,又要举办教育、交通、农村畜牧、卫生、防灾、慈善种种自治事业,实无同时举办的能力。根据这种情况,“欲办好自治而办自卫,恐自治固告无期,而自卫亦随之俱废”。在现行的地方政治制度下,自卫组织方面还存在着“假借团防经费之名,日事抽剥,土劣利以自肥,人民益不堪命”的弊端;存在着户口无法清查的弊端;改革这些弊端只有推行保甲制度。
训令阐述了推行保甲制度的必要性后,下达了三项指示:一、将自治与自卫分开,先谋自卫之完成,再作自治之推进;二、将团与练分开,保甲属于团的方面,编练民兵武装等另定条例;三、将编组保甲与调查户口一气呵成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