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改变中国

这个标题看起来有点宏大,但这就是我的感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判决包括公安局、检察院作出的文书,因为中国的公检法是共享广义上的裁判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经说过: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确实是的,最近两年,多起具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被检察院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这不仅是一个一个案子的处理结果,更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法不必向不法让步”的观念再次深入人心。

再有,最近我看到多起苏州大学的在校学生起诉大公司的新闻报道,有起诉地铁的,起诉爱奇艺的,还有起诉淘宝的。这让我对苏州大学的学生,高看一眼。

当然不可能都是胜诉的,但是,一旦胜诉,就不再是个案,而是改变了既有的不公平的规则,或者是在立法尚未顾及到的领域,通过法院的判决,形成了新的规则。即使输了,法院的说理到位,也可以给我们的行为作出指引。不亏。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有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是要遵循的,如1、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判决应当稳定,2、上级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审判规则,下级法院无特别理由应当参照使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另外,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更是审判经验的总结。


我作为律师,我不是法院的领导,我不需要那么多的高屋建瓴,我谈两点关于判决改变中国的问题。

第一点是关于被法院判决之后形成的特殊群体。

据我了解,比如,曾经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而背负债务的某些人形成了联盟,这个群体的数字很大很大,她们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去摆脱“被负债”,几乎每年两会开会,都会或多或少的提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现行有效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出台,我认为离不开他们的努力。但是,遗憾的是,既有判决的推翻,很难很难,最高院也是模糊化处理:妥善处理。

他们就是被判决改变的人,这些人的生活经历,够写几千几万本血泪小说。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律师想要改变判决。有许多名律师、大律师想借助个案推动审判规则的改变,尤其是在刑事领域。

我对此是一分为二的看待: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觉得,需要通过自己的案件去推动规则的改变,那么,我认为没有问题,就像民事案件一样,有一些现实中通用的规则确实存在问题。当事人自愿,那我无话可说,我甚至会心怀敬意。

如果是律师觉得需要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那么,我心中是会存疑的。在中国大家都知道,一旦某个案件成为焦点案件,辩护理由是某某规则存在问题,律师奔走疾呼,希望法院放弃既有的认定规则,采取律师主张的规则来判决案件,不用我说,大家也能知道,最终的判决会不会对当事人有利。

某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当事人推向了祭坛,这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在辩护中,脱离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宏大叙事,指出现有法律的不足,要求法院不要遵循既有的规则,辩护意见特别有高度,特别有深度,但是,当事人能因此获益吗?可能会获益吧,我只能说可能。

这样的辩护对当事人是不负责任的。

律师可能名扬天下了,当事人可能要遭殃了。

所以,判决改变中国,确实是有的,但是,有些套着无上的情怀,实际上,却是私心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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