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既做无罪又做有罪辩护,可行吗?
我听过很多“大牌”律师讲刑事辩护,他们在传授成功经验时都会提到收案的条件,也就是哪些案子接,哪些案子不接,收案的条件一般包括:有时间做,有辩护空间,当事人有支付能力或着案件比较有委托价值,这个委托价值在于:即使挣不到钱,也可以收获名望,或着实现内心的理想、情怀。
回到正题,“大牌”律师讲的辩护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无罪、罪轻的辩护空间的大小,尤其是“无罪辩护”,更是可以激发律师的工作激情,甚至某些有影响的案件,某些律师可以不收费辩护。
但是,不管是“大牌”律师还是像我这样的小律师,我们都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一个案件,我们认为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们该怎么选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思路?是坚定的只做无罪辩护,还是选择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有罪的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是可以分几个层次的,或者说有几个不同的角度,比如1、犯罪主体不适格,重度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2、犯罪事实不存在,压根儿没有这件事,比如最近几年平反的冤案中,被杀害的人竟然还活着的;3、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关键证据丢失、损害、被污染等丧失证据能力的;4、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的,或着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5、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6、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我在这里也是不完全列举。
当我们律师在审查案件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通常会考虑以上几点,一般来说,无罪辩护只需要抓住其中一点就可以了,而且可供律师发挥的也就是一点,最多两点了。
思前想后,想了好久,找到了某一点无罪辩护的空间,这时候律师又开始纠结了,是不是只做无罪辩护,要不要也顺带讲一讲有罪辩护的?该怎么把无罪的辩护意见呈现出来,既充分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也能让司法机关听得进去其他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我谈一谈我的看法,不一定对。
假如在侦查阶段,我们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可以否定案件的犯罪事实,也就是犯罪事实压根不存在,那么,越早发表辩护意见越好,针对整体事实的无罪辩护意见,律师和司法机关是不存在冲突的,我们律师也是帮助司法机关审查事实。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者说可以通过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案件,我们也应当积极的去做相关的事后补救工作,这里我强调一下,注意律师执业风险,合法合规的规范办案。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更要早一点讲。
假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也需要积极的平和的和检察机关沟通,是不是法律适用有问题,律师对案件定性有什么看法,证据方面是不是有问题,都可以谈,现阶段的经验告诉我:在法庭上讲的辩护意见,都可以在开庭前和检察官沟通时毫不掩饰的表达出来,不需要藏着掖着等着开庭时候再讲出来。
所谓的雷霆一击,一击致命,我认为是不存在的,律师没那么大的能力。
现在都在讲,辩护前移,能在检察院就解决的事情,就在检察院解决,能在公安侦查甚至初查阶段就解决的,那就更好了。
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的矛盾点主要在于庭审阶段,这个时候,问题就严重了。案子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现在到了审判阶段了,该怎么办?
怎么办?律师是有抓手的,我们律师的工作定位要知道,我们辩护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思路应当和被告人商量。
被告人认为需要只做无罪辩护的,那么我们要么做无罪辩护,要么就退出辩护。被告人犹犹豫豫的情况下,我们律师就分析利弊,可以和被告人商量,事实部分让被告人自己讲,证据部分和法律部分律师来讲,甚至可以说,被告人表示认罪,让律师做无罪辩护。
那么,律师可以不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有罪辩护?我认为是可以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组织先做案件定性的审理,后做具体量刑部分的审理,那是最好不过的了,这时候就不存在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矛盾。如果法官没有区分定罪、量刑的审理,那么我们律师在发表意见时,就需要做出一定的技术性处理。
下面讲一下,我们应当有怎么样的庭审准备和庭审表现?
庭审准备,最需要准备的就是律师和被告人的商量,我们律师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给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我们也应当让被告人知晓我们的策略和思路,这也是我经常讲的“给被告人做法律培训”。
庭审开始后,法官一般会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问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好了,这个时候,如果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的,那么,被告人就要把事先准备好的稿子,简要的陈述出来了。如果被告人不是那么坚定的认为自己无罪,这个阶段就可以不发言了。
然后,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有机会问被告人问题,这里我就不区分讯问和发问了,插个吐槽的话:公诉人有一个终极大招一样的问题是我至今没想好如何应对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继续讲律师发问,我们律师要挑问题问被告人,挑那些律师知道答案的,律师想让法官重点关注的问题发问,让被告人自己讲出那些对他们有利的话。法庭发问是一个技术活,我也还在修炼中。
接下来是质证环节,这是无罪辩护的重中之重,可以说,这个阶段才是决定无罪辩护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中国式无罪辩护的痛点,如果不从事实和证据入手,无罪辩护几乎寸步难行。
我们需要对无罪辩护有比较清醒的认知,我们凭什么做无罪辩护?我始终认为证据才是打开案件的钥匙,质证才是法庭上的生死决胜场。要干,就在这干。无罪辩护的起点绝对不是法律辩论。
至于到了法庭辩论环节,发表辩护意见时分一下层次,一般来说是先做无罪辩护,再做有罪辩护,在无罪和有罪切换时,我们需要委婉一点、明确划一道线,“以上是无罪的辩护意见,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假如法院判定有罪,则被告人应当有如下的量刑情节。”
我不管这里有没有逻辑上的问题,如果被告人在有罪和无罪之间犹犹豫豫的,那么我们律师就应当全面的发表辩护意见,站在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没错,这就是应对司法的办法,这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以上,是我今天的思考和文字整理,希望我的思考和水平,能在以后的办案、学习中得到长进。
